返回首页

银保监会下发《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征求意见稿)》

高改芳 戴安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高改芳 戴安琪)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财险部下发《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表示,此举是为深入推进车险改革,进一步完善车险精算制度,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车险保险费厘定标准公式为: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目标赔付率,目标赔付率=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包括公司的自主定价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等。相较过去而言,此次将之前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合并为“自主定价系数”。

  《征求意见稿》指出,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应使用行业基准。自主定价系数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费率与标的风险、经营成本相匹配的原则来确定。此次取消了自主定价系数的浮动空间,而在之前的试点方案中,公司可以申请在相关范围内拟订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使用。

  附加费用率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0%,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0%的保险公司不需要在产品报备材料中解释说明,附加费用率预定低于30%的保险公司应进行解释说明。其中,附加费用率中的逐单手续费率上限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原有产品报送监管部门的水平。此前,监管规定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5%。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原则上保险公司调整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频率不高于3个月一次;应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的保费充足性测试流程,在每季度末对所有未满期保单逐单测试保费充足性,并按照规定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明确了总精算师的职责。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车险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

  分析人士称,此次改革对保险公司定价能力和运营成本率要求更高。不过,上市保险公司整体都是优秀公司,费改后会有正面影响。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