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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借款约2.8亿元 中法人寿流动性风险 虽为个案但有警示

李致鸿21世纪经济报道

  “见怪不怪”,对于中法人寿“再度借钱度日”的消息,一些保险从业者如是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9月2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公告称,鉴于中法人寿目前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并已出现流动性风险,股东鸿商集团向中法人寿提供借款1100万元。这是中法人寿年内第3次向鸿商集团借款,累计2700万元。

  中法人寿靠股东借款维持

  2005年12月,中法人寿成立,中国邮政与法国人寿分别为中外资股东。四年后,中法人寿迎来转折点,2009年8月,中国邮政另起炉灶成立中邮人寿。目前,中法人寿的中外资股东分别为鸿商集团、人济九鼎、法国人寿,分别持股50%、25%、25%。

  中法人寿面临着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这是因为公司资本金长期以来未得到过补充,在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下,经营费用支出导致实际资本持续下降,总体偿付能力低于监管要求水平。

  中法人寿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较一季度末的-18227.01%进一步降至-22687.57%。这在保险行业可谓“首屈一指”。

  与此同时,中法人寿资产流动性不足,因持续亏损,资本金已消耗殆尽,现金流持续净流出,自2017年4月份就已出现流动性枯竭情形。此外,中法人寿因偿付能力不足,经营费用管控,导致人员流失,招聘困难,存在部分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

  面对窘境,自2017年4月下旬陷入流动性枯竭以来,为应对流动性危机,中法人寿努力协调股东借款,已采取管理层降薪,削减非必要支出等多项应急措施暂缓风险暴露,日常运营均靠股东借款维持。

  据公开数据,截至目前,中法人寿已累计向鸿商集团借款26次,借款金额共约2.8亿元。其中,今年以来,中法人寿借款3次,合计2700万元;2019年借款5次,合计5400万元;2018年借款9次,合计6910万元;2017年借款9次,合计13084万元。

  事实上,2017年4月,中法人寿曾发布公告称,拟增资13亿元,将注册资本金提高至15亿元,原股东鸿商集团、人济九鼎参与增资,法国人寿不参与增资,引入新股东。不过,后无下文。

  据了解,中法人寿基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结果,已启动业务管控、费用管控、投资管控等偿付能力管理的相关措施,并对偿付能力的发展情况进行密切追踪。为使公司尽早正常经营,更好地保障客户权益,防范风险,公司将加大与各方的沟通力度,加快资本金补充进程。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的要求,中法人寿测算净现金流、综合流动比率、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均暴露公司流动性不足风险,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预计未来一个季度,在相关压力前景下,流动性覆盖率为84.69%,预计未来一年,综合流动比率为8.71%。后续,中法人寿将持续全力推动增资扩股工作,力求增资申请尽快批复,从根本上化解流动性风险。

  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在合理区间

  中法人寿在保险行业是“个例”。2020年第二季度末,纳入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2.6%,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4%,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6.4%、276.7%、286.1%;99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2家被评为B类,5家被评为C类,1家被评为D类。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偿付能力达标公司需要达到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辩证地看,今年第二季度,我国经济稳步恢复,保险业主要经营指标回升,呈现出较强的抗周期特征;偿付能力充足率小幅下降,仍保持在合理区间。当前,外部环境复杂严峻,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较大,保险业实现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面临不少困难,风险防控任务较重。

  发行资本补充债增强偿付能力

  但保险公司确实有补充资本金的需要。“不一定要等到是偿付能力吃紧再补充资本金,也有防范阶段性资本不足、未雨绸缪提高偿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公司业务稳健发展等考虑。”一位保险公司业务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

  9月22日,银保监会批复核准国寿财险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10年期可赎回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45亿元。

  不仅如此,9月以来,紫金财险发布公告称,拟向7家投资者增发股份35亿股,融资金额56.35亿元,增资后总股本为60亿股;天茂集团发布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国华人寿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回复,同意国华人寿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60亿元资本补充债。

  国华人寿表示,通过近几年业务结构的持续调整,目前公司已走出了资本高消耗的阶段。待本次资本补充债券成功发行后,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更加夯实资本金基础,提高抗风险能力,为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提供资本保障。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以来,保险公司补充资本总金额已近700亿元(包括已发布资本补充计划但尚未待实施的)。其中,资本补充债的保险公司数量11家,合计580亿元;股东增资的保险公司10家,合计116亿元。从资本补充规模上看,发行资本补充债规模大于股东增资规模。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保险公司不乏“首次”“规模最大”等资本补充债的身影。

  例如,今年  3 月,平安人寿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簿记发行的200亿元10年期可赎回资本补充债券,是其自 2015 年、2016  年资本补充债券发行后,再次亮相境内债券市场,也是平安人寿在境内单次发行规模最大的一笔债券;今年5月,新华保险发行的 100  亿元境内资本补充债券是其发行的首只资本补充债券。

  新华保险表示,本次债券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新华保险附属资本,增强公司偿付能力。同时,利用市场化和证券化的融资手段,有利于新华保险改善负债结构,顺应市场形势并稳步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优质信用形象和市场影响力。

  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保险公司通过资本补充债的方式补充资本,本身不涉及现有股权比例的变更,审批标准和发行程序相对简单,周期也更短,因此更容易被保险公司采用。此外,这种方式流动性更高,投资者容量更广,保险公司多了更多银行等重要的融资对象,更有利于筹资。

  根据《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保险公司必须满足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 3 年、上年末和最近一季度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要求。

  保险公司持有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 20%,而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及次级债券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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