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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暂不与交通违法挂钩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29 09:15 来源:

  □本报记者 尚晓阳   

  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

  办法对6月15日的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作了较大修改,主要包括: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加大费率下浮比例,减少上浮比例。

  修改之后的办法更加简单易行,与草案相比有两大突出变化。

  首先,办法将草案中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改为暂时只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

  第二,调整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比例。费率浮动因素由草案中的14项减少到6项。其中,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15%提高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20%提高到3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15%降低至10%。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按照办法,费率最高上浮比例和最高下浮比例都是30%;而如果按照草案执行,费率将最高上浮69%,最多下浮44%。

  对于费率暂不与交通违法挂钩,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解释,这主要是考虑到交强险推行时间不长,广大投保人对交强险的费率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浮动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挂钩存在操作上的难度,需要经过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他说,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在有条件地区,探索通过相互报盘、简易查询、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实现公安部门和保险行业数据交换。

  对于公众关注的交强险基础费率,袁力表示,保监会高度重视交强险基础费率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目前已经向各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要求对交强险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各公司必须在8月1日前上报第一个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项财务报告。

  保监会将在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公司的交强险专项审计报告及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名单,请社会各界监督。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将进行听证。(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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