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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贸易逆差显现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12 13:49 来源:

  昨日,保监会发布《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在谈到问题时表示,法定分保取消后,短时间内国内商业分保市场承保能力不足以及存在一些不利于国内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因素,出现再保险贸易逆差。

  随着2006年1月1日法定分保的全面取消,商业分保已经占据了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主流位置,但实际情况是,我国商业分保市场存在承保能力不足。

  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教授认为,出现再保险贸易逆差,是缘于我国再保险可分保项目不足,在有限项目上存在恶性竞争,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的恶性竞争限制正常分保,使我国再保险公司无能力接受境外分入的业务。而我国再保险市场是开放的,国外再保险公司纷纷涌入,造成再保险贸易逆差的结果。

  保险专家郝演苏认为,通常而言,大型商业保险业务必须通过再保险人安排分保。但是,我国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的恶性竞争极为严重,承保质量失控和自杀性费率现象屡见不鲜。取消法定再保险之后,保险公司再也不可能像过去一样将再保险公司作为“垃圾桶”,无论业务质量好坏、费率水平高低,都塞给再保险公司。    

  他认为,由于外资再保险公司严格控制承保质量和费率水平,使得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也愈来愈理性作业,恶性竞争环境下产生的低质量、低费率、高风险业务几乎没有分保的可能。

  据悉,在中国保险市场上,部分股份制公司或外资公司为了股东及母公司的利益,采取多种形式迂回与尚未在我国境内营业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安排分保业务。尽管保险法规定了境内再保险公司优先分保的原则,但在现实的市场上经常出现保险公司以客户名义、价格因素或承保技术等理由选择境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的情况。

  “再保险费直接或间接外流影响国内再保险市场。由于保险标的坐落在国内,只要出单公司为境内合法的保险公司,分保方式的选择则具有很大的弹性,从而导致本应沉淀在国内市场的再保险业务收入流向国外市场”,郝演苏表示。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保险法专家郭宏兵副教授认为,是在加入WTO形势下市场化的,市场化并不完全,市场化的准备并不完全充分,基础差,底子薄,政府完全放开需要过程。(卢晓平 叶勇/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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