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险企不得向无展业证营销员发放佣金
从明年4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在展业时,必须向市民出示展业证,否则视为非法。这是广东保监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的。
广东保监局中介处处长俆君良表示,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推动广东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意义重大。
他同时提醒市民,今后在投保前,应要求营销员出示展业证,有疑问的话,可有通过广东保险信息平台查询保险营销员的合法身份和诚信记录。
明年3月前完成换证工作
据了解,广东省(除深圳)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实施挂牌展业制度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对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营销员及时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对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则发放《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对尚未取得《展业证》的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要尽快向其补发并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持有旧版展业证书的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要在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展业证书的旧证换发工作。从明年4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不得使用旧版展业证书进行展业。
没展业证不能发放佣金
"在从事保险营销过程中,营销员必须向客户出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市民在购买保险前应查验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书,并通过致电保险公司或通过短讯到保险信息平台查询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和专业服务水平。"俆君良介绍说。
他表示,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对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营销员,不得向其发放展业证书;对未取得展业证书的营销员,保险公司不得向其发放手续费或佣金。
据了解,目前广东保险营销信息平台正在建设之中,其中寿险方面已全面完成,归集了各寿险公司持证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和专业服务水平等相关信息,已试运作了一段时间;产险则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叶志明/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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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保险营销员在考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由保险公司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保险营销员在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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