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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应上报重大风险隐患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11 09:29 来源:

  □本报记者 石朝格 北京报道 

  保监会昨日消息,近期通过的《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对总精算师的任职资格、职责范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总精算师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精算以及相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有保险公司都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总精算师;并对总精算师的任职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办法还明确了总精算师的职责:应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总精算师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并有权参加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的保险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此外,总精算师还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向保险公司总经理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同时抄报保险公司董事会,并提出改进措施,保险公司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总精算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自施行之日起适用本办法;财产保险公司适用本办法的时间和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构建起一套总精算师制度,是辅助监管部门更好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在风险控制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是防范保险风险的重要手段。

  从1999年保监会首批认证43名中国精算师以来,我国共培养了90名中国精算师和458名中国准精算师。同时,还有约200名国际认可的精算师以及大量的精算工作者投身到中国保险业发展中来。(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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