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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务安排有新规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03 19:36 来源:
   保监会近日发布有关通知,对国内再保险分出公司明年1月1日起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将成为优先签订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

  保监会在《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强调,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因素,对分出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影响重大。因此,再保险分出公司在订立签署再保险合同时,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应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或者是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符合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评级不低于A-、A.M.BEST评级不低于A-、穆迪(Moodys)评级不低于A3和惠誉(Fitch)评级不低于A-等四项标准之一的保险机构。

  同时,再保险分出公司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其他再保险接受人应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或者是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符合标准普尔评级不低于BBB、A.M.BEST评级不低于B++、穆迪评级不低于Baa和惠誉评级不低于BBB等四项标准之一的保险机构。

  此外,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再保险接受人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当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为非专业再保险机构时,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通知强调,再保险分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对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每年审核公司的再保险计划,建立科学的再保险业务评价标准,对包括再保险风险在内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同时,应按照自身的再保险战略制定清晰的政策和程序,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科学制订再保险方案,评估再保险业务的安全性,并定期审核每一份合约再保险合同。此外,总精算师应切实履行其制定或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的职责。尚未建立总精算师制度的,由精算责任人暂时代行上述职责。(仝春建/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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