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正式实施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昨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发布这一决定。《试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本市已经形成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基本制度构成的,能基本覆盖所有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试行办法》正式实施后,目前沪上众多“外来媳妇”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参保。据相关人员透露,在本市居住的居民中,夫妇之间只要有一人为上海市城镇户籍人员,其配偶尚未参加外省市医疗保障或其他医疗保障的,均可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本市18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将不分城镇、农村户籍,一律参加本市居民医保。
对于医保费用问题,《试行办法》规定,就医时,门急诊费用、住院费用等当场结算,并扣除相应的报销金额。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届时居民就医的费用发票上将列出详细的资金支付数目。据介绍,参加上海市红十字会“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与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均能再次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同时,就医费用支付方式采用当场结算划扣,无需事后再用发票进行报销,但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费用报销需要学生所在学校开具相关的费用结算证明。(蔡燕兰/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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