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监会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部分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了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签发的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
《指导意见》规定,以保监会名义签发的法律文书由起草该法律文书的部门负责送达,也可以委托相关保监局送达;以保监局名义签发的法律文书由起草该法律文书的处室负责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指导意见》规定,直接送达时,如果受送达自然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单位有关人员拒绝签收,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包括居(村)民委员会或受送达自然人所在单位、当地派出所的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的,应当在保监会或者保监局网站和保监会或者保监局指定披露保险信息的报纸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刘景鹏/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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