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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尽快出台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
作者:仝春建 发布时间:2008-01-07 16:51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近日,在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海商法与保险法研究联合召开的交强险制度改革学术研讨会上,各方专家学者纷纷表示,为了推进交强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交通事故求助基金制度,以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

    去年11月30日,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第一个业务年度专题财务报告显示,目前交强险的承保率只有38%,这意味着还有大量的机动车没有投保。中国消费者协会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出现许多未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得到保险赔偿的情况。同时,目前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造成的无法赔偿的情形也比较多,而国家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没有建立,致使许多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

    “中国消费者协会强烈建议尽快建立救助基金制度,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利”。据陈剑介绍,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救助基金应该一次性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以后不用每年提取。由于救助基金是一个很大额的支出,从保费中提取也要有一定限制,在达到应有的总量后就不应再提取。因为救助基金可以从其他渠道中获得补充,比如交通罚款和责任追偿之后的结果等,如果每年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会加重投保人的负担。同时,应该指定专门机构对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加强监管,切实保证专款专用。此外,还应制定抢救费垫付、基金支付等的具体规则,保证有关费用及时发放到位。

    全国政协委员方廷钰表示,现在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肇事逃逸而导致受害人被送到医院后没有钱抢救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必须要尽快建立起来。北京大学民商法专家刘凯湘教授则通过不久前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例认为,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弱势人群而言,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应该是刻不容缓的,而基金的来源应该由交强险保费一定比例的提取、国家财政一定的补贴和社会捐助等组成。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虽然《道交法》第17条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时至今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条例并未出台,依然是水中望月。而现在很多医院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危急症病人,要么选择见死不救,要么选择治病救人并蒙受经济损失,长此以往将很难承担巨大的社会舆论和经济压力。

    他建议,应该尽快出台《道路安全交通法社会救助基金条例》,并进一步拓宽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按照《交强险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从交强险保费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把拒绝购买交强险的罚款和其他交通肇事的罚款、交通肇事罪的罚金全部如数纳入救助基金,财政部门不应予以截留。同时,应该按照“一龙治水”的原则,尽快明确基金的管理机构,完善治理结构,增强基金运营的透明度和问责性,并明确追偿的途径和通道,以切实保护受害者和医疗机构的正当权益。

    对于刘俊海教授的建议内容,中国人民大学海商法与保险法研究所副所长贾林青教授表示,必须制定专门的救助基金条例。在救助基金的运营模式上,他建议借鉴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运行模式,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分开。在管理上建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其管理救助基金,并在谨慎的前提下进行投资运作使其保值增值。在救助基金的使用上,可由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共同操作,这样可以建立比较良性的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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