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景鹏)记者日前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将由该法人机构住所地保监局负责实施监管。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是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在住所地直接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但再保险业务、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项目除外。
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表示,法人机构住所地保监局(简称当地保监局)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应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非现场监管方面。当地保监局负责收集和分析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情况,并及时向保监会职能部门报送监管动态和分析报告。当地保监局可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报送与直接经营保险业务有关的财务、业务统计数据报表;(二)现场检查方面。当地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受理调查涉及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的信访投诉,并及时向保监会职能部门报送现场检查情况及监管建议;(三)行政处罚方面。当地保监局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和采取监管措施,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有关责任人直接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时报保监会;对涉及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行政处罚,当地保监局可以提出初步处罚建议,与有关案件材料一起报保监会,由保监会决定并实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