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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作者:张兰 发布时间:2008-05-20 09:15 来源: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5月19日讯  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保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并于今天发布。

  根据该规定,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在依法查处保险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司法机关移送。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逾期不将案件移送的,保监会将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执法职能部门应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报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一旦决定批准移送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也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按照规定,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保险许可证及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因移送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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