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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下调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作者:胡琼 发布时间:2008-12-02 08:51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降低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计划生育保险业务和农业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执行。

  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受托管理业务,按营业收入的0.5%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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