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银保牵手:“1+1>2” |
|
|
|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7-07-12 17:18 |
来源: |
|
|
|
银行服务和农业保险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是“三农”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银行服务和农业保险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不断加强创新,改善服务,取得了明显的支农成效,但二者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合作还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为强化金融对“三农”的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作用,银行业与保险业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发挥合力。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建立银行保险合作机制,使银行服务和农业保险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出“1+1>2”的作用。
建立融资与保险配套合作机制。近年来,农村银行机构服务功能不断完善,贷款支农力度不断提高。2006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4.5万亿元,比2003年末增长了64.4%。但一方面,由于农业属于高风险产业,开办农业保险的机构少、险种少;另一方面,广大农民收入低、文化水平低,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低,自愿投保意识不强,农业保险对“三农”融资的配套保障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据调查,今年3月,大连市遭遇罕见“风暴潮”灾害,对全市农业造成的直接损失达20亿元,农村信用社贷款农户的经济损失达5亿元,由于绝大部分农业贷款户都没有参加保险,贷款户的部分经济损失直接转移到农村信用社身上,给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因此,有必要建立银行融资与农业保险的配套合作机制。一方面,由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银行机构完善现有的农业贷款户经济档案内容,增加贷款户保险记录,并将申请贷款户是否参保、参保类别、参保金额、参保年限等内容作为审核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另一方面,由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农业保险品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发挥农业保险对防范和化解农村信贷风险的积极作用。
建立银保产品合作机制。农户贷款和农业贷款具有与借款户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紧密相关的特点。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应该加强银保产品合作,将借款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与银行机构的资金安全进行有机的结合,联合开发小额信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借款人财产保险等新产品,并按照“整体推动、市场运作、保障全面、保费低廉”的原则联合推广。当借款人遭遇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时,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不仅可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也会给信贷资金安全增加保险系数,成为农业信贷资产质量的“稳定器”。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还应进一步加大对“三农”金融需求的市场调查,不断完善现有的大棚险、农业保护地生产保险等农业保险产品,研究开发一些条款简明、缴费低廉、理赔便捷、贴近农民实际的农业保险新产品。
完善银保代理合作机制。近几年,银行机构与保险公司在城市范围内的代理合作业务迅速发展,但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代理合作还几乎是一个空白。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具有网点覆盖面广、从业人员熟悉金融业务基本知识的优势,尤其是经过几年的积累,农村信用社已经为几十万农户建立了经济档案,客户基础较好,为农业保险产品借助银行机构网点走向农村市场提供了重要的宣传和营销渠道。银行机构利用自身的网点优势和人员优势与保险公司开展代理合作,既帮助宣传和营销了农业保险,为保险公司节约了农村保险营销网点的建设成本,也提高了农民对保险的认识,便于推广贷款保险业务,还增加了银行机构中间业务收入,并能将保费收入转化为存款,实现银保农“三赢”。
建立银保监管合作机制。为有效发挥银行业和保险业在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的作用,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层面的合作。一是建立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管部门及人民银行等共同参与的金融监管联席例会,以例会为平台,定期沟通支持新农村建设银行保险合作工作进展,交换工作意见,研究合作方向。二是制定银行业与保险业支持新农村建设合作规划,明确银行保险合作内容和双方的工作职责。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对各自行业的监管引领和指导作用,为银行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提供支持和监督。三是银行与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倡导和推动新农村建设银行保险合作工作,可本着“稳健推进”的原则指定一些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具体研究和落实银保双方在融资、产品、代理方面的合作事项,先行试点后推广。四是银行与保险的监管部门应分别指定具体的监管业务部门,加强对有关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加强监管业务部门间的日常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谢璐丹/金融时报)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