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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机动车10%无责赔偿仍存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7 12:31 来源:

    随着上周日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以下简称道交法)进行二审,记者了解到,草案二审稿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同等、主要责任等不同情形,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比例,而对于明确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时,草案仍然维持原先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对此表示,维持这样的规定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而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付。

  而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社会关注的道交法76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无过错时,仍需承担的无过错责任赔偿比例仍难剔除,交强险也将继续实施无责赔付的条款,由于在结束不久的交强险费率听证会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要提高保额至12万,表明了监管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无责赔付”所产生矛盾的压力。

  沪上一家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接受本报采访时称,虽然交强险对于死亡伤残的费用提高近一倍,但是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大城市来说,这样的保额依然显得过低。他表示,在上海一个如此高消费的城市,如果真正发生死亡事故,即使作为无责一方的车主,保险公司在支出了相应的赔偿之后,自身仍要支付精神损失、丧葬、以及其他费用数十万;而在西部地区,发生交通意外事件也有可能赔付的比例都不超过10万,道交法76条规定和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只顾及了一方而并未顾及另一方,在更多的车主看来,是希望能取消无责赔付这一部分,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去化解问题。

  记者了解到,由于道交法修改涉及到社会公众重大利益,因此在过去3年多时间里,76条“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一方担责”,被认为是对机动车车主权益的严重伤害,也已经出现了不少负面效应。上海财大保险系一位教授分析,在现实情形下,机动车在无任何责任的情况下还要承担几乎10%的责任,致使机动车方赔付压力过大,甚至引发了一系列的潜在社会隐患。对此该专家建议,能否对于道交法76条10%的无责赔偿比例具体金额进一步明晰,或者各个地区在根据这一个比例自行规定一个令多方都能接受的额度。

  专家观点

  无责赔偿对车主不利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表示,道交法76条应当明确强制保险保障的范围仅为人身伤亡,突出强制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以保护生命为核心的设立宗旨,并且在强制保险项下可以实行无责赔付原则。在这条原则的指导下,对于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之所以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当采取无责赔付,在七十六条第一段文字已经涵盖无责赔付内容的情况下,法律则不应当对于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做出无责赔付的要求,而应当实行有责赔付,使得机动车一方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转嫁有责赔付的经济损失。

  北京理格丰律师事物所律师郭玉涛表示,为避免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扩大无责赔付限额的现象,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超出责任限额的,机动车无过错承担的责任应为零,这也是大多数实行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道交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也使得交强险在实行中面临现实障碍,对于车主来说并非有利。(胡金华/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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