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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利与义的权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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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史芳 |
发布时间:2008-01-01 18:30 |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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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交通强制性保险费率调整的听证会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听证会历时5个多小时,当记者采访法律界参会代表——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家辉律师的时候,她的回答是:还有很多话没时间说。不仅是刘律师还有许多话要说,听证会后,在北京,多个关于交强险的研讨会给了更多的法律、保险学者、保险业界、律师、公众更多发言的机会,争论仍然继续。
交强险直接关系道交法76条
12月2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与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同约请的一次讨论会上,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认为,全国人大正在制定《侵权责任法》,交强险制度的改革关系到《侵权责任法》下一步怎么制定。现代侵权法发展的重要趋势就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因为保险制度的建立才使严格责任真正得到落实,可以说整个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对《侵权法》形成了重大的冲击和挑战。人们说,现在《侵权法》实际上是跟着保险在走,《侵权法》处于一种危机状态,是面临着保险制度的巨大冲击。这不是一件坏事,相反可能是一件好事。
王利明教授介绍,我们在国外调查,欧洲等很多国家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时,侵权法使之分散了,都是由责任保险来解决。去年在我们这里召开中德侵权法研讨会,有一个著名的德国专家在会上介绍,德国的保费是340欧元可以保200万欧元,几乎把所有的有关交通事故的赔偿都解决了。他认为在侵权法里讨论交通事故责任好像没有太大意义。相反,我们觉得在中国意义非常重大。因为保险能管到的范围很少,大量的都是要通过侵权责任来解决。我们现在保费1050元最高保额才6万,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特别是造成了人身的重大伤害死亡,6万非常有限。所以要考虑侵权责任,给侵权责任制度增加了巨大的压力。
参与全国人大《道路安全交通法》制定和修改的王利明教授认为,道交法第76条体现的理念是比较进步的,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这样一个理念本身是没有错的。但是为什么76条引起了那么大的争议,问题出在哪里?王利明教授认为问题出在保险上,而交强险的问题又出在:保险赔得太少了,驾车人的风险很大。
中消协讨价还价 保额每次每人21万
目前,交强险的焦点问题是保费过高、保额过低,实际存在较大的盈利空间。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称,根据他们最保守的计算,交强险第一个保险年度的利润是38.5亿元人民币。而保费过高、保额过低的结论又是如何得出的呢?
陈剑,中国消费者协会研究部主任,也是参与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交强险费率调整的听证会的成员之一。在听证会前,中国消费者协会专门收集了保险业、法学界、投保人对交强险修改的意见。
对于现在讨论中的降低保费为950元,保额提高到12万的方案,中国消费者协会不予接受。中消协会认为,保额按每次所有人的最高限来计算,是一个重大缺陷。陈剑强烈建议将保额规定改为每次每人最高限额,并根据中消协的测算提出了一个每次每人21万元的方向。
同时,中消协还提出了一揽子的建议和质疑——建议不仅要赔人身,还要赔财产;责任限额,不应再分项目;不仅要赔车,还要赔车上的乘客;公益事业应予减免税收,收的税应该用于建立救助基金。中消协还提出保险行业协会不宜作为方案提出者,听证材料信息披露不全面,费率无法定论。对此,刘家辉律师已经于12月19日给保监会致函,要求继续提供交强险费率的清算报告,还有要求保监会重新安排专项基金,重新审计交强险的费用,或者是提交国家审计,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真正实现。
“傻瓜公式”存在制度破绽
交强险实行单一的费率与保额管制,大部分学者和消费者认为,这种“傻瓜公式”使得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极为有限。而交强险制度改革是否成功关键在于消费者的选择权是否获得了保障。
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不仅是位法律专家,也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理事,他认为,交强险制度乃公共产品。该制度的主要设计理念在于,在契约自由和市场自律失灵的时候,运用国家的公权力创设投保人、保险公司与受益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就包括作为消费者的广大投保人和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非追求某些市场主体的商业利益。此外,交强险制度创新要着眼于扩大消费者的选择权。
交强险的公益性目标并不当然排斥市场化手段。刘俊海教授认为,最好的监督机制是激励机制。要彻底抛弃保险公司开展交强险业务不赔不赚的监管理念。凡是有助于实现社会公益目标的市场化制度,都应大胆采用。为实现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利益的互利共赢,建议将竞争机制全面引入交强险市场。在监管者设定最高保费基准与最低保额基准的前提下,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允许和鼓励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低于保费基准、提供保额高于保额基准的竞争策略。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引入竞争机制,保险公司也会纷纷下调保费,提高保额,充分考虑不同地域的路况、投保人的风险差异等相关因素。要允许与鼓励内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依法从事交强险业务。同时,也应该尽快出台《道路安全交通法》救助基金条例。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用经济学关于消费的规律,形象地描述了这样一组关系:如果花自己的钱给自己买东西,花钱人将讲究经济、讲究实惠。如果花自己的钱给别人买东西的时候,讲经济不讲实惠但是讲外观美。当花别人的钱给自己买东西的时候,就不讲经济,要实惠要美观大方。当一个人花别人的钱给别人买东西的时候,他就既不讲经济也不讲实惠也不讲美观大方,只关心自己在这个交易中能够获得多少。交强险就是在花别人的钱给别人买东西。因此需要政府加强监管,需要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而作为保险协会,他是代表保险公司利益,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单方来设计消费者直接利益分配的条款不妥。消费者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表达权,应该依法公开协商和修改。
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大问题。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时,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当天,刘家辉律师在第一时间与记者的通信中表示:交强险的出台,本来是个好事,不仅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救助,同时也可以实现风险转移。可是,交了交强险,仍然不能免除承担出险的经济损失,特别是无责任的司机,在交强险之外还要承担10%,大家很难接受。这个10%,大家分担没有多少,我猜测每个人多交几元钱,就足以承担这个费用,纳入交强险也应当不是什么不可以的事情。然而,交强险以外,由个人承担,恐怕就不是一笔小数目。更难以置信的是,这10%无法通过保险实现风险转移,这是悬在车主们心头的剑。如果违规的人他的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进行转移,不违规的人应该比违规的人承担更少的责任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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