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首页 > 保险天地 > 保险视点
车主频遭“理赔难” 车险条款多“计较”
作者:卜凡 发布时间:2008-02-28 16:56 来源:深圳新闻网

    记者近日陆续接到市民投诉,称车险理赔屡碰壁。记者就其中典型案件采访了一些律师和业内人士。看来,车主们在购置车险产品时,一定要多研究保险条款,事先和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共识;否则,遭遇事故后多半会遭遇“理赔难”的窘境。 

    索赔争议1

  车借给朋友后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赔不赔?

  朋友借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吴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事故虽然已过去4年,然而纠纷至今尚未有定论。

  2004年10月10日晚,吴先生的凌志车借给朋友黄先生开去蛇口谈业务,不料却在沙河西路与一辆大货车追尾,损毁严重。而在此前5个月,吴先生花了近1万元为他的爱车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等6个险种的保险,保险金额近百万。

  事故发生当日,交警部门认定黄先生负全部责任。黄先生随后电话告知车主吴先生事故状况,并在其授意下将车就近送修。“由于车坏得很厉害,我干脆就以7.5万元的价格卖给黄先生,但约定修车费用先由他出,保险公司的赔款下来了也归他。”吴先生说。

  后来,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在2005年4月25日,由保险公司起草了一份声明,让吴先生在上面落款,按手樱声明中说:“由于该车已被黄修复,且本人已将该车转卖给黄,因此就这次事故中的损失,本人不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给我,有关赔偿事宜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黄。”

  吴先生以为这份声明可以弥补朋友黄先生一些修车损失,可没想到4个月后,保险公司却给他送来了《拒赔通知书》。大意是,吴先生的车是由黄先生驾驶出事故的、车也是黄修好的,所以吴先生在这次事故中无经济损失,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即有损失发生就补偿,无损失发生则无补偿,所以保险公司不能赔。

  然而,当记者翻阅一份日期显示为2005年6月10日的讯问笔录中显示,黄虽然买了车,但并未向修车厂支付修车费。也就是说,虽然声明中提出将损失赔给黄,但当时黄并没有实际支付修车费用。吴手中持有的修理费发票也证明修理费5万元实际上是吴先生支付的。

  由于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自己又支付了相应的修车费用,保险公司却坚持拒赔,所以吴先生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吴先生的声明是放弃权力的表示,所以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随后,吴先生再次上诉,其律师认为:“吴先生的声明并不是放弃权力,而是将索赔的权力授权给黄先生代为追偿。”日前,双方都在等待二审的判决。

  索赔争议2

  车停路边被撞不全赔

  不计免赔险无效?

  欧阳先生今年年初终于乔迁新居,可搬进去就遇到一个大难题:由于车位紧张,他的爱车无处停放。无奈之下,他只好和其他业主一样每晚将车停在小区外面的小路边。可没过几天,麻烦就来了,一天晚上他出门发现自己的车身上赫然有几道明显划痕,还有一个被碰撞的小坑。可肇事者是谁呢?四下里没人,路上也没有摄像头,欧阳先生只好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保险公司倒是很快赶到,问起欧阳先生事件经过,他既说不出爱车被刮的时间,也无法找到肇事者。于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就告诉他说只能赔七成。“爱车无缘无故被刮了,为什么还要我承担30%的损失啊?我买了不计免赔险啊!”欧阳先生十分想不通。然而他回家仔细一看自己的保单条款,还真有这样的规定,就只好哑巴吃黄连了。

  事实上,这种让车主不可思议的免责条款已经是车险业的行规。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的营销经理坦言订立这种条约实际上就是保险公司免除责任,怕担风险。

  “让欧阳先生随时知道是谁损害了他的车是绝对不可能的,所以保险业界的这种行规就明显有失公平背离了合同法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天军告诉记者,“最大的问题在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像这种条款有的被认定为有效,有的又认定为无效,作为律师我们也很无奈,因为免赔条款太多,我们自己很多时候都只买交强险而不买商业保险。”

  还有保险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车险理赔方面存在很大弹性,保险公司会找出各种理由拒赔。例如行驶证丢失、保险公司免赔5%;钥匙少一把、保险公司免赔5%等等,遇到争议车主要据理力争。

  索赔争议3

  定损的修车费低于实际修车费用

  差价就得由车主出?

  在深圳做建材生意的古先生开着的一辆漂亮宝马车,最近被撞了,头部受损严重。事故发生之后,古先生把车交到一家宝马特约维修中心进行修复,他们报价14万。然而车修到一半,他突然接到电话说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这次事故只定损9万元,多出的5万元要古先生自己承担。

  自己毫无责任,为什么还要承担这么多的维修费?古先生听到这个消息之后大为不解。然而,维修中心和保险公司则各有一套说法。维修公司称自己的配件都是原装进口,工人也是按照德国技术服务,这个价钱一点都不贵;而保险公司则认定,独立自主定损失是《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的权利,以他们的专业定损人员评估,这辆车9万块钱完全能够修复,而且这个价钱已经考虑到了维修中心的材料和人工要求。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古先生遇到的情况在保险理赔方面还比较普遍。“保险公司给的修车费肯定是越低越好,但维修厂肯定希望越高越好,我们的做法是告知车主修车之后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并让他们签署一份书面的条约,确定这笔高出来的费用由车主自己承担。”一家4S店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事实上,由于定损评估主体的多样性及各修理厂出售的配件和人工费有差异,所以通常在出险定损的报价上几乎很难达成一致。有市民就曾经历两次出险,车辆损伤部位相同,不同理赔人员定损却相差近50%的情况。

  业内人士表示,车主在出险后自主选择有资质、有规模的汽车修理厂虽然不违反保险合同规定,但这种做法却因保险公司不在场而无法证明修车的花费是否都属于合理损失,所以车主对多出来的费用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也有过此类的判例。

  该业内人士建议,车主在出险后,车主既不能“病急乱投医”,也不能在自主选择修车厂之后就什么不管了,无过错车主更不要因自己没有过错肯定不承担责任而掉以轻心,而是应当事先在维修价格上达成一致,最好签订一份多方协议。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相关文章:
  ·上海正发展成为车险电销中心 (02-28 16:53)
  ·福建车险个人业务将实行“限时收费” (02-28 14:42)
  ·车辆撞死车主 家属索赔败诉 (02-26 14:08)
  ·保险公司未履行义务败诉 (02-25 15:03)
  ·合同变更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02-22 11:05)
  作者相关:
 
  公司资料检索
  新闻检索
  频道精选
[期货] 农产品演绎“期股二人转” 美期货飙升
[保险] 保险业雪灾赔款逾16亿 中国平安再融资
[外汇] 财政和货币政策 我国2月份CPI或创新高
[基金] 基金未现大赎回 首只券商QDII销售遇冷
[房产] 万科降价影响有多大? 一套房赚100万
[评论] 另眼看待高送转 上市公司要重商誉
[银行] 反洗钱监管工作 大建收费公路增风险
[生活] 晚发工资将多付赔偿金 快递索赔要点
[港股] 恒指劲升769点 难以合理定价A+H股
[国资] 中央企业形象年 探访中国下一个大庆
[产权] 美的16.8亿入小天鹅 合伙私募税收之惑
[机构] 姚刚任证监会副主席 集合理财受追捧 
  24小时新闻排行
网站建设的数据依据,市场推广的得力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