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首页 > 保险天地 > 保险视点
中小企业年金处境尴尬
作者:闫 安 发布时间:2008-04-14 10:23 来源:证券日报
  近来,除了2007的社保年金移交,2008年的行业年金移交之外,最让金融机构和市场眼热的就是中小企业年金市场了。与前两类存量市场瓜分不同,适合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集合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至今没有出台,也无具体的时间预期。这就意味着,市场上并没有一个真正合法、合规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或是产品存在。

  因此,对潜在市场需求巨大的中小企业年金市场而言,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供给方,就应该在已有的企业年金政策框架下,严格遵守和规范运营。而不是采取向市场提供并不合规的、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备案并获得批准文号的所谓过渡型集合产品。

  现有集合计划与相关法律的冲突

  现有的过渡性年金集合计划(主要指面对众多委托人,以受托人和托管行名义开立资金归集户,事先绑定其他角色和确定投资组合,如一些“2+2”集合产品),它明显违背了一部三会早在2004年就已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以及违背了2006年11月1日颁布的《劳社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文件)。因为此类集合年金计划受托财产资金集中开户模式,无法保证不同年金计划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劳社部40号令特别强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劳动保障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结论很清楚,第一批年金资格机构中,以“2+2前端集合年金”的捆绑形式出现的,以“XX受托人XX托管人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归集支付”名义开户,与现有年金政策法规相冲突,属于违规行为,应该及时叫停和规范。

  现在的问题是,这类产品仍在当前市场上畅行无阻,甚至在其业务宣传和同业合作中,明确要求5000万或着1000万以上受托资金规模的,方可以单一计划方式管理。换言之,在其标准之下的,统统可以其不规范的没有政策依据的集合计划方式管理。

  第一批和第二批资格机构的较量

  一些第一批年金资格机构中,彼此有合作关系的既得利益者,对此即成事实的违规做法,在40号令颁布之后,仍默不作声,继续推广,跑马圈地。有点一起“闷声发大财”的味道。对此,还名曰“龙虾、海参式”的美味大餐,向业界分享经验。市场狂飙过程中,先是社保年金移交、后是行业年金移交,现在轮到中小企业年金市场的饕餮了。

  也难怪,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模式下,法律责任主体是受托人,作为委托代理角色的包括托管人在内的其他角色,可以规避部分相应的年金财产集合开户的责任风险,至少不用承担主要责任。但对第二批获得受托和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而言,何去何从,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相关文章:
  ·深圳农民工退保:一场存钱游戏 (04-14 10:16)
  ·“土地换社保”有益土地流转制度 (04-09 10:52)
  ·重庆储蓄式保险转社保启动 (04-03 14:36)
  ·养老保险为何交钱少了? (03-28 15:42)
  ·社保两年内实现省内“一卡通” (03-24 14:33)
  作者相关:
 
  公司资料检索
  新闻检索
  频道精选
[期货] “人才兴业”工程 农产品分道扬镳
[保险]

人保募资78亿元 结构性转型应战熊市

[外汇] 次贷对中国影响有限 澳元震荡回落
[基金] 民生号QDII沉没记 什么基金值得投资
[房产] 暴涨论背后有阴谋 房价走势扑朔迷离
[评论] 新双防的平衡术 底部形成还需时间
[银行] 三大行受次贷影响甚微 从紧难放松
[生活] 备用资金巧打理 京城金饰进入热卖期
[港股] 恒指或受累于美股 港股进入休整阶段
[国资] 国资委将建立国有股份流转核查制度
[产权] 产权市场助推OTC 推动风投发展
[机构] 一季度佣金收入350亿 太平洋募资90亿
  24小时新闻排行
网站建设的数据依据,市场推广的得力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