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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调整重疾险费率会否吃亏
作者:商芷清 发布时间:2008-07-15 13:46 来源:现代快报
  近日有读者王先生反映,他购买的重疾险中有一个条款写着“本公司保留调整费率的权利”,这个产品要缴费20年,根据这个条款,是不是保险公司就可以在以后随意调高费率了呢?在保险合同中注明有利于保险公司的条款算不算“霸王条款”呢?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对南京市场的重疾险产品进行了调查。

  南京市场大部分保险公司都表示他们的重疾险产品中有这个条款,只有少数几家公司明确表示他们的产品中没有这个条款。信诚人寿的姬小姐告诉记者:“关于调整费率的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普遍存在,就像商场活动中注明‘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一样,虽然言明了权利,但事实上,很少有保险公司真的在保单成立之后提高费率的。目前,我了解到的,还没有发现这种情况。”关于“霸王条款”一说,保险公司表示:“如将来疾病发生机会增加了,或医疗成本提高了,保险费率是会调高的,但任何的调整都须报保监会批准,所以投保人不用那么担心。另外,不可否认,以后随着现代医学科技的发展,好多原先难以医治的疾病,都慢慢变得容易医治了,像脑肿瘤,以前只能开颅手术治疗,现在都可以采用微创手段治疗了,治疗效果大大提高,医疗费用大大降低,这个情况下费率调低也是有可能的。”

   不过保险公司再怎么解释不会随便“调整费率”,市民还是会担心,毕竟条款单方面有利于保险公司,如果市民在购买产品的时候是偏低费率,过两年根据条款提高费率,平均费率就偏高了。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许律师认为:“该条款有法律效力,但只有在政策范围内的调整才有效,如果保险公司恶意调整费率,投保人可以起诉。”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严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这个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如果保险公司单方面调整了费率,那么投保人完全可以通过起诉保险公司来要求按照合同制定时的费率缴费。现在市场上保险公司普遍都有这个条款,我想可能是为了配合保监会的统一调价。至于那些没有标注这个条款的公司,如果接到保监会统一调价的要求,也是可以调整费率的。所以,这个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什么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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