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如发现不安全,今后将被统一召回。根据危害程度的评估,食品召回将分三级,各有不同的召回时限要求。生产者违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98号令,宣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自即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法律责任。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明确,食品生产者是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体,应对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食品召回将使用“二级监管”模式,即国家和省两级——质检总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市级质监部门配合。
除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外,在三种情况下,质检总局将发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三种情况为: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分三级
●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级召回: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
●三级召回: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安全食品。
自确认食品应召回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在3日内,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王海亮 /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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