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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五环”贴上防伪标签
作者:史兆利 发布时间:2008-01-02 13:10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市场上贴有“五环”标签的商品也愈加丰富。然而,在这如过江之鲫的“五环”中,却隐藏着“冒牌货”。除了市场上大量流通的盗版奥运产品之外,还有一些非赞助企业也顶着“五环”的光芒营销自己,更有甚者打着捐赠的旗号,硬与“五环”扯上关系。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指出,要保障合作企业的市场营销权、特许经营权,使合作企业通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最大限度地获得商业利益,维护奥林匹克的品牌价值。

  不法之徒免费坐享权益

  一般来讲,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对《奥林匹克宪章》以及主办城市政府和主办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人是指国际奥委会、主办国奥委会、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和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

  众所周知,奥运会资金主要都是来自于市场开发,而市场开发的对象是奥运会赞助商、电视转播商、特许经营商等企业。这些合作企业在为奥运会提供财力支持的同时,作为回报,他们要获得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营销宣传或者从事特许经营的权利。只有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保护合作企业对奥运会支持的积极性,使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和奥运会的筹办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生产奥运特许商品并销售的企业首先必须向奥组委交纳特许权费以取得特许经营权,奥运特许经营旨在推广奥林匹克理念和奥运品牌,生产并销售带有奥运会标志、吉祥物和国家奥委会标志的纪念章、T恤衫、棒球帽等具有庆祝和其他有纪念意义的产品,为公众提供接触奥运的机会。特许经营商机盎然,市场潜力极大,深受商家和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北京市发改委奥运经济高级顾问黄为告诉记者:“以悉尼奥运会为例,特许经营产品的销售额高达5亿美元,为东道国的每个人提供了32美元的收益,悉尼奥组委的特许经营提成总额为5200多万美元,奥运会期间,悉尼奥林匹克公园的超市平均每天接待4.5万个消费者。”

  黄为介绍,奥运特许经营有其特殊性:产品即可以作为普通商品来消费,也可以作为纪念品、收藏品来保存,许多特许经营的产品具有升值的潜力。尤其是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特许商品,种类多、数量大,从相对的意义上来说奥运会的特许商品可以产生新的产业链。

  就是这样的巨大诱惑,使那些没有拿到赞助资格和特许经销权的企业不惜触犯法律,在奥运营销中频频打出“擦边球”。

  目前奥运侵权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进行奥运隐蔽营销,也就是以制造或伪造的名义和未经许可的手段和奥运挂钩,不劳而获坐享奥运会赞助商的权益。这样的行为普遍存在于两个层面,一是非奥运会赞助商滥用奥林匹克权利,如“某某品牌为奥运会指定品牌”、“某某产品助北京奥运成功”、“某某产品为奥运增光添彩”、“奥运商机研讨会”、“某某企业祝奥运健儿成功”、“吃在某某,共迎奥运”、“五环宾馆”等标志或广告词,含有“ChinaOlympic”的非法域名等。二是非特许经销商生产和销售奥运相关产品。

  疏堵结合防范奥运侵权

  事实上,为了成功举办奥运会,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包括《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声明》、《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但是,这些法规并没能有效抑制非授权企业的奥运“冲动”,奥林匹克侵权现象层出不穷。

  从2004年到200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1128件,涉案金额1489万元,罚款838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件。今年年初,济南海关还查获了我国首例通过邮递渠道侵犯北京2008年奥运会标志知识产权的案件。在飞往美国的个人航空普通包裹中,发现有45件装饰包印有2008年北京奥运会标志,均含有“2008”字样和中国印图案。这是典型的利用自用合理数量邮寄礼品包的条款,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了嫌疑品。

  历届奥运会也不乏此类的隐蔽营销案例,黄为给记者讲了一个国外著名案例。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期间,阿迪达斯不是奥运赞助商,但是由于它赞助了澳大利亚游泳队,使得在整个游泳比赛过程中,澳大利亚游泳队员身上的阿迪达斯标志随着电视转播而不断曝光,调查结果表明,阿迪达斯竟成了这届奥运会知名度排名第七的赞助商,其排名竟大大超过了不少国际奥委会全球TOP赞助商,作为非奥运会赞助商却享受了奥运赞助商的实惠。

  可见,奥运侵权在利益的驱动下已经成为了任何一家主办方最头疼的事情,而且令人不安的是,绝大多数消费者对奥运侵权这种现象并不在意,认识也很模糊。黄为说:“企业品牌与体育产业关系也导致这种隐蔽营销根深蒂固,盘根错节且难以对付,这一问题必须引起奥运赞助双方的高度重视,采取可行性措施来防范和治理。”

  除了依靠法律的武器,北京奥组委还将防范侵权工作深入到了筹办的每个环节中。据陈锋介绍,第一个就是在市场开发中实行赞助类别排他或共同排他的原则,尽可能防止出现同类别产品企业之间相互间产生隐性市场。第二采取的措施是与中国奥委会、香港奥委会和中国残奥委会实施联合市场开发,避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加入不同的奥林匹克和残奥市场开发计划造成的隐性市场。第三,不允许非赞助企业与奥运会文化活动或主题活动相联系进行宣传。第四,禁止捐赠人、特许经营商、体育器材供应、奥运场馆业主与奥运会相联系进行宣传。第五,在奥运会比赛期间,禁止参赛运动员为非奥运会赞助企业做广告宣传。第六,在奥运会期间,对赛事转播时段的广告业要进行适当的控制。将与中央台签订协议,从而保证奥运会赞助企业的利益。

  黄为还认为,应该加强教育、宣传和法治,让民众、企业和政府从法律的角度来保护奥运知识产权和赞助双方的利益,防患于未然;将各个层次奥运赞助商的回报权益公之于众,普及奥林匹克知识从而便于执行和大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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