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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国有股转让:三年净流出不得超5%
发布时间: 2007-05-28 11:30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正在业内征求意见的国有大股东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的相关办法规定,国有股转让三年内净流出的比例不得超过5%。

  正在征求意见的国有大股东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的相关规定由三个办法组成,包括,关于规范国有大股东转让上市国有股的相关办法,关于规范国有大股东受让上市国有股的相关办法,关于国有和国有控股的852家上市公司转让上市国有股实行标识管理的相关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日前在“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高峰论坛”上说,中信证券和泸州老窖股东减持套现的案例说明,这部分由于市值快速增长实现的巨额套现资金,其去向没有任何监督,套现过程没有相应的程序和备案要求,是否缴纳了相关税费尚不清楚,因此,形成了对国资监管的挑战。同时,利用一股独大的地位,大股东完全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进行周期性的高抛低吸,可能影响到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和股市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因此,刘纪鹏建议,在“锁一爬二”过程中乃至全流通时代真正到来以后,国资管理部门应该尽快出台上述三个相关办法,对国有大股东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作为“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专家组的成员,刘纪鹏说,“国有资产法”的一个立法原则,也是要将国资代表的全体人民的利益和股民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在实现国资保值增值的同时,“不要忘了股市的稳定和股民的财富”。 (周翀 商文/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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