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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舫:创新产权交易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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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晓舫 |
发布时间:2008-11-27 09:33 |
来源:新浪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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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至2002年(中共十六大前),国家在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产权体制改革的这段时间里,地方政府将前期的企业改革按照“改、转、租、卖”的多种形式,改变成为了以“卖”企业产权为主的产权体制改革方式。
在这个期间,因国有资产的处置、转让仍然大量的发生有不透明交易活动,引发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不满的上访事件不断。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问题,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深层次问题,引起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高度重视。中纪委在《200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到: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的制度,拒不执行以上制度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不久,中共中央召开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也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建立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产权流动问题自然就会更加频繁了。
国有企业在进行产权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包括已经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的企业也继续在对股权结构进行完善调整。此间,各地的国有产权交易量呈上升态势。
根据相关资料的推测:1999年全国的产权市场交易量大约在25-30亿元左右;2000年为50亿元左右;2001年增加到了1000亿元左右;2002年35家交易机构实现交易额为1644亿元。
产权市场出现的交易量不断递增的新形势,证明了产权市场的存在价值。同时,改革的形势发展促进了社会的环境发生了变化,产权市场建设和国有产权进场产交易开始转暖。
在全国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精神的过程中,2003年底,当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制发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更加迅速的推动了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从一般地方性建设,迅速进入了国家法制化建设的呈面。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的指导下,全国各地自1998年以后既存不多的产权交易机构立即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市场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对交易流程等相关制度进行了调整补充,同时,各地又迅速新建了一批产权市场。
到2007年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达到近200多家,这当中包括1996年以后全国各地在科技部门的推动下,各地兴建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所40多家。它们在各地国资委、科技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市场建设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阶段。
据2007年,王龙先生《产权市场情况交流》提供的数据:全国产权市场在2003年成交量实现了2000亿元。通过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2004年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成交量实现了2500亿元,比前一年增加了500亿元;2005年成交量实现了3000亿元。
特别是,在全国产权市场实现的交易量总额中,出现了其它性质的产权进场交易的新情况。其中:2004年,产权市场实现的交易量总额中,出现了非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情况,非国有性质的产权成交量占了598.8亿元,占产权市场整个交易量的19.96%;在2005年全国产权市场的实现的3500亿元交易量中,其中:非国有产权成交量占800.9亿元,占整个产权市场交易量的23.74%。
需要流动,经济建设需要产权市场提供公允的资源配置服务。
在这一时期,理论界、经济界、以及产权业界,他们在对产权市场建设发展进行理论深入研究时,他们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作为我国的产权市场建设的最高法规依据来研究。
由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使我国的产权市场在实务性建设方面,有了一个法规依据,不断规范市场建设,使全国的产权市场建设进入了历史的新阶段。节选自杨晓舫新书《中国产权经济概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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