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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出杀手锏 国家商标局曾驳回商标转让申请
发布时间: 2007-06-25 10:26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昨日,达能娃哈哈商标纠纷首现职能部门官方声音。娃哈哈集团出具了国家商标局于6月7日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

  国家商标局称: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国家商标局根据《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均未同意转让。

  1999年7月,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许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同年8月予以备案。

  “在达能与娃哈哈所谓‘阴阳合同’的签定过程中,国家商标局的说法非常重要。一是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的商标转让合同是否确实被驳回,二是对备案之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合法性如何界定。”法律专家表示。

  此外,娃哈哈集团昨天向媒体公布的信息包括多处有关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规定。比如商标使用期为50年,超过了法定的10年最高限度等。

  娃哈哈认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其修订协议均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定条件,因此“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法律专家解释,在鼓励市场交易的大原则下,判定合同无效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情形,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而商标专用权10年限度也是可以续展的。(于兵兵/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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