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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风险理念本末倒置
发布时间: 2007-05-18 10:00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公司对外投资能力仍然受到一系列制度的约束

  现行《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所以有人认为: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应该受资产规模大小和净资产多少的约束;同时,出让方也无需考虑受让方自身现有的投融资能力,只要关心价款支付到位问题即可。对此,笔者不得不指出,这恰恰是一种本末倒置的产权交易风险理念。

  公司对外投资能力的制约

  现行《公司法》虽然放宽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但实际上,公司的对外投资能力仍然受到资本金制度、借贷制度、担保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约束。

  一家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决策行为规范的公司,一般都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对本公司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的限额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滥用权力或者因对外投资失控而导致公司、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

  即使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的限额未作规定,该公司的对外投资能力也始终受到公司资产规模和净资产额的约束。公司以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的形式对外投资,就需要支付受让股权价款。公司现有自有资金的支付能力,取决于资产规模以及流动资产中的现金量。如果受让产权标的所需的资金超出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支付能力,此项投资在财务上就存在运行的难度。

  公司借助融资的方式来实现对外投资,特别占控股地位的投资行为,更与本公司的资产规模和净资产额直接相关。由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并报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所以对绝大部分公司而言,是无法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来获取资金的。比较可行的方式是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间接融资,而借贷资金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

  一般来说,公司申请贷款项目,首先需要接受商业银行对公司偿贷能力的信用评估,应当强调的是,公司的资产是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基础,公司的净资产是偿还债务的财产保证,也是债权人判断借贷风险的重要依据之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还会要求公司提供与贷款金额相对应的等值抵押、担保或者第三人的物的担保、人的担保。这些都构成了公司对外投资能力的约束。

  对受让方资格的把握

  对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产权标的的出让方而言,交易的安全性以及产权转让价款是否能够足额支付到位,确实是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当出让方面对那些对外投资能力相对不足的交易对家,也就是公司资产规模特别是净资产远低于转让产权标的的意向受让方时,完全可以要求这类交易相对人提供支付价款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以防范交易风险。

  当有多个意向受让方时,彼此之间投资能力的优劣是可以比较的。而对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寻求战略合作伙伴的出让方来说,意向受让方自身的投融资能力就显得更为重要了。试想一家需要通过间接融资,也就是对外负债来实现投资,并需要通过投资回报的过程来偿还自身债务的公司,其力不从心的状态对支撑标的企业的战略发展能够做到“游刃有余”吗?

  因此,正确评价受让方是否具备与投资行为相匹配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是衡量、比较交易相对人投融资能力的前提。产权交易市场中的那种简单地或者仅仅将价款支付作为交易风险的关注点,恰恰是本末倒置的“浮躁理念”的反映,必须予以澄清并加以纠正。确立理性的交易风险观,把握好防范风险的尺度,是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的保障。(沈立群/上海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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