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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局限性
发布时间: 2007-07-03 10:24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在重庆出现新突破。重庆市工商局出台新政,允许该市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支持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庆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

  近年来,许多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农民进城打工,导致大量土地撂荒,造成了极大的浪费。通过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的形式获取收益,不仅能够盘活这些撂荒土地,提高其利用效率,对我国粮食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推动乡镇企业的发展,给农村的发展带来一个新的机遇。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我国宪法和法律并不冲突。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但是,这种转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除了法定的特殊条件,土地流转必须也只能用于农业建设。

  重庆的规定遵循了这一法律制约,他们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只限于农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发展边际收益相对比较高的工业或者商业,这使得农民通过“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获取更大收益的难度加大。

  从长远来看,如果土地流转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农民实现收益最大化的希望要真正实现困难很大,如果取消“非农业建设”的限制,耕地保护问题又将面临着巨大冲击。这一对儿矛盾如何解决,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摸索。

  尽管如此,从土地所有制改革转向土地产权形式的选择安排,依然为土地制度变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在重庆之前,广东南海市、浙江宁波市都曾尝试过对土地经营权的改革,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收益,这些地方改革的效果显著,受到普遍好评。不过,相对于重庆,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起步较早,人们对新理念的接受能力比较强,当地农民的发展机会也较多,这种状况实际上降低了土地改革的风险。

  那么,重庆市如何弥补这个不足呢?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应该认识到,现在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倘若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参与经营,一旦失利,他们该如何面对?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倘若入股的企业破产倒闭了,农民今后的出路在哪里?这不仅是农民自身应当面对的问题,也是政府应该考虑的问题。(叶蔚/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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