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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直投“一鱼两吃”
作者:周明 发布时间:2008-03-31 08:33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近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作出进一步安排,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适度扩大试点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试点。

  “券商直投业务试点将陆续扩大到10多家券商”,一位创新类券商负责人透露,此前,这10多家券商已经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一些券商专门的股权投资部静待证监会开闸。

  这次,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从试点效果看,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运行情况良好,有效控制了风险,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试点初步取得了预期效果。“最近监管机构对现行试点直投的券商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比较满意,所以才决定扩大试点”,这位创新类券商的负责人如是表示。

  创新类券商“厉兵秣马”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净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投资银行业务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担任股票、可转债主承销的项目在10个以上,或者主承销金额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

  业内人士认为,从上述要求看,有望获得试点资格的最基本条件,应为创新类券商。除了中金和中信外,创新类券商中的十多家有望再次“先试先行”。截至去年8月底,中国证券协会共评审产生了29家创新类证券公司,这些公司都有冲击直投的潜力。

  据了解,目前,除了中金、中信外,创新类券商还包括,光大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平安证券、中银国际、申银万国、宏源证券等二十余家。

  2007年9月,证监会允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方案,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以不超过净资本15%的自有资金设立了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实现母、子公司之间的法人隔离。专业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建立了有效的投资决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直接投资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风险,以及“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

  据了解,早在中金、中信试点券商直投前,这些创新类券商就已经对直投业务进行了研究,他们也一直关注着监管部门对直投的态度。

  由于没有获得相应资格,此前,一些券商也开始通过和信托公司合作等方式间接开展该类业务,打“擦边球”。业内人士表示,券商急于开展此类业务,是看重项目带来的高利润。相比其他业务,这可以被看作是暴利项目,这项业务有望成为券商新的利润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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