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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奥运知识产权“陷阱”
发布时间: 2007-11-05 16:20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2006年11月8日,在武汉市武昌区的一家大型冷库内,工商执法人员查获2550公斤外包装上标注有“农业部推荐2008北京奥运会指定农产品”字样的冻鲜肉,该批冻鲜肉的经销商武汉市天马肉类食品公司和生产厂家河南众品食品公司都无法提供奥运会组委会的相关许可文件。而来自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的书面通知称,从未指定任何农产品(包括肉类产品)为北京奥运会指定农产品。最终,工商部门以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暂扣这批猪肉。 

  自1984年美国洛杉矶奥运会首次实现赢利以来,奥运会蕴藏的巨大商机逐渐被人们认识,诞生了“奥运经济”。第29届奥运会将于2008年在北京举行,这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极好的展示产品的机会,因而众多企业纷纷制定“奥运战略”,大打“奥运牌”。但是,在紧盯着“奥运经济馅饼”的同时,也要绷紧“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这根弦,否则极有可能如同生产“奥运会指定”冻鲜肉的这家食品公司一样,还没吃到“馅饼”却先掉进了“陷阱”。 

  那么,广大的企业和投资者在搭乘“奥运经济快车”的同时,应当注意哪些知识产权风险呢? 

  认清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界限 

  如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垄断权,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有效。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等奥林匹克运动基本文件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产权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世界各国的国家奥委会对国际奥委会负责,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和国际奥委会的指示,在各自国家采取步骤防止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被侵犯。 

  为了进一步细化界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范围,我国在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于2002年又发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具体规定受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包括: 

  (一)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 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 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 《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了解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分类 

  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范围内,任何机构或个人为商业目的使用任何奥林匹克标志都应当取得相应奥林匹克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对奥林匹克专用权的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非法利用奥林匹克标志开展有组织、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商业利益,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第二类是仿造或使用与奥林匹克标志近似的纪念品、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行为。 

  第三类是目前大量存在的形式较为隐蔽的“搭便车”或者“打擦边球”行为,如有的企业直接在产品上标注“五环”、“奥运”等图形或文字,利用奥运主题进行产品促销或者在宣传奥运的同时宣传自身形象,以奥运为题目和名称组织各类会议、论坛、展览、演出,在企业名称、网站、域名中使用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等等。 

  根据相关规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并处以相应罚款。非法利用奥林匹克标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也会受到海关的查处,近两年来全国各地的海关查获多起涉嫌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案件,涉及的进出口商品包括运动服装、书包、三轮车、香烟,等等。对于这一点,经营加工、定作业务的外贸企业一定要注意,要求相关合作方出具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证明,以免落入陷阱。 

  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未经授权而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即使获得授权或者仅仅出于营造奥运气氛等非商业目的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也应当注意要“规范使用”,否则也可能导致侵权。“规范使用”主要包括: 

  一、必须准确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宣传用语等,不得擅自修改、歪曲、丑化或淡化。 

  二、非商业目的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必须与商业目的使用标志行为严格区分,不得造成足以让人产生二者存在联系的效果。 

  三、获得授权许可的,必须在授权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不得超出被授权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也不得逾期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综上所述,作为奥林匹克精神的重要载体,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在全世界都受到比一般的商标等知识产权更广范围和更强力度的保护,而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中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将会越来越大。作为企业和投资者,在生产经营及开展广告宣传、促销活动时应当有意识地避免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惟有如此,“奥运馅饼”才会香甜可口,让您吃得安心。 (信息来源: 中国公司法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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