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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完善法律制度
作者:宣文俊 发布时间:2008-04-28 17:10 来源:文汇报
     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整体发展趋势是好的,在立法、执法、司法、专利申请、商标保护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我们应当主动加入国际研究的行列,让更多的人看到我们的成就。我国要建立起完善的现代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还需要下大力气。为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知识产权保护还任重道远。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颁布实施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践也不断有新的进展。2001年入世后,我国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改,意图在立法精神、保护标准和救济手段等方面与WTO的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相符。2004年,我国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此,在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施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法院可以根据诉讼类型的不同,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民事乃至刑事三种不同的救济形式。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点也逐渐由立法转向执法方面。从2004年9月到2005年8月,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对各类假冒商标、侵犯专利等犯罪活动展开了严厉的打击。2005年4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继1994年以来第二次发表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白皮书——《中国知识产权的新进展》。这些情况表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整体发展趋势是好的,在立法、执法、司法、专利申请、商标保护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然而,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世界各国越来越重现知识产权的作用,有的国家甚至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拓宽了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领域,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还存在需要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散、冲突和缺乏统一性的问题。这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所以它们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及力度上存在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

  2.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存在滞后现象。近年来随着知识和信息量的增加及高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原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例已不能涵盖这些范围。如通过网络侵害商业秘密、侵犯版权等问题,国外均有立法,我国则出现法律的真空地带。

  3.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效果方面不够理想,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不完善。此外,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处在一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主管机构的多元化直接导致了执法效率和相互协调性的缺乏。

  4.在如何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反垄断法这个终极目标方面,还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利益衡量标准。因为只有既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才能真正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传播,推进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

  环顾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建设的情况,有不少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德国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企业主体、国家支持、员工努力”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充分发动了全国各方面的力量。其“雇员发明法”有效地解决了雇员与企业之间在发明权归属方面的纠纷。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近年来呈现了以下三个趋势:①加快立法,扩大保护范围,如自1997年来,它相继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②不断加重侵权处罚。即除了加重对侵权以经济处罚外,还增加了刑事处罚条例,其中,联邦商业间谍法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处罚最重。③政府和产业界密切合作。美国企业组成了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活动,并与美国国会及行政机关建立了密切关系,使后者成为企业利益的忠实代言人和协调者。印度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他们认为有了好法律作为基础,必须还要有懂得法律的人去执行,才能使法律奏效。同时他们提出:法律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后而非首要手段,而培养公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才是首要手段。韩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则采取了成立知识产权的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的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联合执法和协调一致行动、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动化、网络化等措施。

  面对上述问题和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我们在加快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更新观念,加大对科技创新和保护的投入,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现代化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执法队伍。这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关键一环。

  2.健全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深化权利的保护内容。将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大到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对象。

  3.加强对民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这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只有广大民众彻底改变了漠视侵权的行为和企业真正重视了专利、发明的申请,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才能产生深远的影响。

  4.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在这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即一方面加大经济赔偿的数额,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对部分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实施监禁或有期徒刑等。

  5.面临国际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制度也极需完善。随着知识经济浪潮的不断扩展,我们还应尽快修订国内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应对日益增大的国际压力,其中包括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欧盟的“欧盟条例”等。我们应当主动加入国际研究的行列,让更多的人看到我们的成就和诚意,并希望能逐渐改变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进程中的被动状态。

  总之,我国要建立起完善的现代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还需要下大力气。为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知识产权保护还任重道远。(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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