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试论网络论文的知识产权保护 |
|
|
|
| 作者:蒋元文 |
发布时间:2008-01-22 17:11 |
来源:新华网 |
|
|
|
网络论文,即通过网络平台发表的论文,如《新华网·理论频道》有“来论选登”栏目,《人民网·理论频道》也专门设有“网络论文”栏目。此外,一些学术网站,如《中国选举与治理》、《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 》等也集中发表和报道学术成果。鉴于多数是非赢利性质的纯公益性网站,发表论文一般没有稿酬。这也是大家普遍认可的。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中的侵权行为也频频发生。如,报刊等平面媒体,编辑在网上随意下载论文,并编入报刊发表,多数报刊既不寄样刊,也不向作者支付稿酬;有的记者以访谈的名义,通过网络收集相关论文,并将主要观点写入通讯或综述文章中发表;有的将论文下载、剪贴,改头换面,便成为毕业论文或者职称论文在报刊发表,这些论文没有一点自主创新成果,人们常称之为垃圾论文。网络论文鉴于其发表载体的独特性,保护起来难度较大,笔者不揣冒昧对些提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深化对两难环境下网络论文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网络环境下加强对网络论文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一个两难选择。无论是通过什么平台发表的论文,既然能够发表,也就说明有一定的价值或者说有一些新的认识,对人类文明的发展有一定借鉴或启迪作用。
随着信息化在全球的蔓延,计算机网络变得越来越庞大和复杂,不管人们用何种方式上网——粗缆、双绞线、光纤甚至无线通信等等,不同地域的人之间的信息交换、交流的时间迟延越来越小。同时,网络里也是没有明显国界的,随便键入一个外国域名,就可以访问外国网页,这使得网络作品可以迅速传播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人们借助于因特网的搜索引擎,可以迅速找到自己想要阅读的作品,而无须像过去那样走出家门逛书店,泡图书馆。一方面,网络的发展,对于传播人类文明的成果,促进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网络的开放性,又给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网络论文的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一方面,网络使侵权变得更加容易,人们只要一打开网页,就可以随便利用或者下载别人的智力成果;另一方面,如果版权人仍然牢牢控制复制专有权,就会大大的限制优秀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在目前的网页中,除个别的不能复制、下载外,多数是开放性的。于是,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往往很随意地就将自己需要的内容下载下来。这样做,对作者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尊重的。因此,有关部门要提高对网络论文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认真研究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关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网络论文的有序创作和发展。
二、加大执法力度,适度保护网络论文的知识产权
网络论文作为作品,不管是社会科学内容的,还是自然科学内容的,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目前,常见的多数是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自然科学方面的论文一般是平面媒体发表后再上网。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法定许可”制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是在法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际。尽管如此,这样的权宜之际,实际执行效果却不十分理想。对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以维护论文作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一)切实加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当前,知识产权的法制宣传比较弱,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大家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实惠、尽享人类文明成果的同时,缺乏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意识。网络论文的保护还没有在法制的轨道上正常运行。长此下去,是不利于人类文明发展的。因此,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制宣传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按法律的规定办事。
(二)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除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的自觉性来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外,还要通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惩治违法行为,从而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这样,就可以把自觉执行与督促执行相结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实效。因此,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等多种措施,加大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违法的典型案例,维护网络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网络论文的保护,主要是社会效益,没有或基本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执法,没有利益的驱动,执法部门的积极性普遍不太高的实际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督促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把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三、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论文的保护力度
笔者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仅局限于支付报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规定,也是不完善的。如一篇完整的论文,媒体或者记者未经作者同意,就随意删节、提炼观点,然后以作者的名义推出,这可能与作者原本的观点是南辕北辙的。同时,随着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利用了,利用了多少次,也无法许可并收取报酬。有一些收费阅读的网站,将公开出版的学术杂志或网站发表的论文收入其中,其他人包括作者本人阅读,也需要付费,而这些营利性的网站,并未向作者付酬。另外,当网络论文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相当模糊,数字化作品的特殊性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形式,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这些都是需要深入研究、并依法规范的问题。
笔者建议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互联网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网络论文保护的立法调研,深入分析研究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高立法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护网络论文作者的知识产权,尊重其智力成果。要切实把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的工作纳入立法规划,适时启动立法程序,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把对网络论文的保护予以特别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法律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要针对网络及其衍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修改完善政府规章,或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以加强对网络论文知识产权的保护。(作者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