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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适用<物权法>第一案宣判 原告获店面产权
发布时间: 2007-10-24 17:01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集美区法院依照该法宣判了一起房屋所属权案件。出钱购买房子的真实房产权利人是否有权要求房产登记备案的权利人配合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成为本案的焦点。据了解,这是《物权法》实施后,厦门首起适用《物权法》宣判的案件。 

    2005年,李某发和李某铭兄弟及其母亲陈某亚共同出资购买了价值分别为50万元和85万元的两个店面,之后他们赴新加坡,将店面委托给亲属李某民代管,并将店面房产权属落在李某民的名下。2006年,李某民出具书面声明书,指出,“店面产权证体现的权属人虽为李某民,但该店面实际为陈某亚、李某铭、李某发共同出资购买,该店面产权为陈某亚、李某铭、李某发共有;李某民自始为店面代管人,负责代收租金,对该店面不享有权属。”但是,原告母子三人从新加坡回国后,李某民却不配合他们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酿成纠纷。 

    法院认为,依照《物权法》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李某发兄弟俩和其母亲,李某民仅为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返还”,对不动产而言,主要体现于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变更,因此原告有权要求李某民配合办理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最后,法院判处这两个店面归李某发兄弟俩及其母亲三人共有,李某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将该房产变更登记至他们三人名下。 

    法官提醒市民,一旦出现与本案类似的情况,应尽早确认物权即房产权属,一旦对方把房子转卖过户给第三人,只要第三者是善意(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房,那么出资买房者将给自己带来很大麻烦。(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 文弈/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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