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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矿产法将纳入“矿权”属物权原则
发布时间: 2007-11-14 14:03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拥有矿权的企业财产权也将受到保护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贾其海昨日表示,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框架内容已基本确定,“矿权”作为“物权”的原则将被写入新法。 

  昨日,在2007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会后,贾其海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指出,这部分内容将具体写入新法第二章,对矿权作为物权的意义进行阐述,会将“采矿权”与“探矿权”统称为“矿权”。

  他认为,这表明矿权的权益将得到真正保证,拥有矿权的企业财产权也将受到保护。

  贾其海还透露,目前矿产资源法第4稿修改稿已完成,已经在国土资源部内部系统下发,在各部门进入了最后各项的论证阶段。

  新法中还将增加其他内容。贾其海透露,将加入对矿产资源规划加强宏观调控的内容。

  贾其海说,目前中国矿业发展不断呈现新的活力。2002年国土资源部曾经就执法情况展开过检查,但当时就已感觉现有的矿产资源法已不能满足市场现状,矿权规范亟待法律保障。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则在会上表示,近期随着经济快速增长,矿业市场活跃。国内矿业公司之间、矿山企业与地勘单位之间的并购、重组、合作明显增加,结构不断优化,规模效益日益显现;除此之外,矿业中还出现了新的现象,国内矿业企业积极到资本市场融资,上市公司数量明显增加。

  贾其海表示,国土资源部目前还在完善新矿产资源法的配套法规体系。制定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国家规划矿区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规,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他说,在新法推出的同时,尽量将相应的实施细则同步出台。

  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的一位人士表示,如果加入物权原则,无疑是对拥有采矿、探矿企业权利的更多维护。

  中国最早的矿产资源法诞生于1986年,其中规定禁止“买卖矿产资源”,但未明确什么是“买卖矿产资源”的行为。 

  之后,矿产资源法在1996年进行了一次修改。在这部法律中规定了“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开始承认了矿业权转让的合法性。

  作为补充,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中央政府部门此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来完善我国矿业权的流转制度。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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