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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互补为并购业提供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 2007-12-18 08:38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本报记者 卢铮 王婷      

  针对目前国内并购业制度与法规建设问题,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在国际并购研讨会上表示,2005年全面修订的《公司法》、2006年修订的《外资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2007年制定的《反垄断法》将构成中国并购业主要法律法规,“三法”互补将为并购业提供制度保障。

  “三法”互补

  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孙鹏介绍,2005年全面修订、2006年元月实施的《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了多种市场化的支付手段和创新方式,并明确了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相关措施。而针对外资并购中出现的新问题,商务部等六部委于2006年修订了《外资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基本制度、审批与等级程序等内容。

  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尚明则表示,今年8月份出台的《反垄断法》更是市场经济重要法律,其中包括对卡特尔行为的禁止等。“《反垄断法》第27条交待了国家安全审查的问题,提到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的关系,以及龙头企业和知识产权并购的关系等,这都是第一次做出上述明确规定。”尚明说。

  尚明表示:“2007年到现在已调查了近200起。但并购审查仅仅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以及对中国境内产生影响和效果的并购,没有包括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预计反垄断法颁布后,调查将有所增长。”

  外资并购规模有限

  尽管目前不少人对于外资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表示忧虑,但业内人士表示,外资对国内企业并购规模有限。普华永道企业购并部合伙人谢韬表示,今年前11个月,整个中国市场的并购有很大增长,交易个数增长了18%,交易金额增长了25%。“但增长最大的来自于国内的并购,而不是外资对国内企业的并购,或是中国公司去海外并购。

  美国驻华大使馆经济参赞罗伯特·卢克则在当天的演讲中指出,目前中国投资审查程序是存在重复性,而在国家经济安全方面仍未明确。

  而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则表示,中国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并购等问题是商业行为,不能上升为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基本上属于国内经济运行中的问题,涉及的是经济体制或运行机制是否健康的问题。(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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