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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管理人员持本省发电企业股权被禁
针对国企职工投资行为规范意见即将下发
作者: 王婷 发布时间:2008-03-20 08:4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昨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规定,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有关部门希望借此改变职工持股带来的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同时,有关负责人也指出:“除电力企业外,其他国有企业职工投资持股也存在着类似问题。目前,我们正在制订针对国有企业职工投资行为的规范意见,很快就会印发。”

  规范职工投资行为

  《意见》要求,国有电力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上述领导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股,已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的,应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

  电网企业其他职工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自愿清退或转让已持有股权的,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存在电网企业职工持股行为的发电企业应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披露电力交易信息,自觉接受电力监管等机构的监督检查。

  针对厂网分离遗留问题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在电力行业厂网分离、主辅分离中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并突显,其中,就包括电力系统职工的投资与持股行为。

  有关负责人指出,电力企业职工持股问题由来已久,1980年代中期,为安置回乡青年和解决富余职工问题,电力企业成立了一些“三产”和多种经营企业,主要是为主业提供服务。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电力需求快速增长,国家鼓励社会办电,由此电力职工投资逐渐进入发电企业,而且规模不断扩大。

  “职工投资对于形成企业多元股东结构、鼓励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和缓解国家电力供求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行为的制度规定等原因,导致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职工投资行为不规范,电力交易不公平,成本分摊不合理等,造成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他说。

  实际上,一方面,是电力有关监管部门大力倡导发电企业“三公”调度,实现竞价上网。地(市)级电网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在确保电力公平调度和公平交易中起着直接和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这些人员又持有发电企业的股权,难免会造成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以及不公平竞争。

  而一些发电企业职工大多直接投资在与国有发电机组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发电机组上,这样做又增加了企业管理难度,并导致成本分摊不合理,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利益。有些发电企业职工甚至在水坝溢流洞、泄洪洞投资安装发电机组,这样,不仅造成上述成本分摊不合理等问题,而且对大坝安全也造成了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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