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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以配售或公开发售方式转让所持股份
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鼓励在大宗交易市场转让
作者:周松林 吴铭 发布时间:2008-04-22 08:2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沪深交易所昨日就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分别发出通知,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以配售方式或公开发售方式转让其所持股份。

  两家交易所在通知中表示,对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鼓励在大宗交易市场转让。

  通知指出,交易所会员及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和申请程序另行规定。通知还要求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应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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