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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概念首次界定
作者:小童 发布时间:2008-12-02 10:45 来源:城市晚报
  11月29日至30日,由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省中小企业管理局、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办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讲座暨经济形势与企业发展高端论坛在长春举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就《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背景、意义等进行了讲解。同时,论坛邀请何永坚、钟朋荣、刘吉、温亚震等学者就中国经济走势在金融危机中将会受到哪些影响,实体经济如何应对,在金融危机目前和今后影响中如何做好企业功课等进行了研讨。

  今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高票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并将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从酝酿到通过,历时15年,过程之艰难和意义之重大不言而喻。洪虎指出,国家出资企业是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容纳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实现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明确界定了出资人财产权利与法人财产权利,通过法律规范了企业经营的自主权。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社会经济管理)和微观调控(行使出资人职能)“两只手”来掌控国家出资的企业。可以实现国有产权的流动重组,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利用社会资本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

  洪虎说,《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次在法律中界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企业的形式有四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比通常所说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更准确,避免造成歧义与误解。 国家出资企业强调,一、必须是国家出资的企业,二、必须是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授权的部门、机构)直接行使出资人职能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国家股权只相当于过去所说的国家股,不包括国有法人股。 依据《企业法》规范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现在称之为国有企业,今后统称为国有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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