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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博弈:在人权和知识产权之间
发布时间: 2007-11-19 14:26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最近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决定。2005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议定书。根据议定书,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可以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有关治疗上述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能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 
 
 
 
但其中所涉及的理论,特别是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的理论却是值得认真思考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和人权领域也都出现了全球化的趋势。在WTO的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已经成为全球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人权领域,随着两个人权公约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批准,诸如生存权、健康权、知情权、信息自由等都已经成为具有普适价值的基本人权。

  在全球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和人权的保护都不再仅仅是由国内法所调整的领域,它们都跨越了国界。由于知识产权的贸易,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要求得到其他国家的保护,就像在自己国家得到的保护一样;由于国际经济、政治、文化交往的增加,一个国家公民的人权,不仅应该得到自己政府的保护,而且也应该得到其他国家的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尊重,适用于自己国家公民的有关生命权、健康权、信息自由等的人权条款,同样也应该适用于其它国家的公民。这就是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和人权这两个不同的领域所提出的挑战。

  但是,知识产权和人权作为两种权利形态像任何权利一样都是有界限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法律对其保护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使人类智力之树常青,能够具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力源泉。他人使用知识产权就像使用其他人的财产一样,是要付费的。但是,也不能漫天要价,一般来讲,它将由市场决定。否则,将阻碍知识的传播和普及。所谓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也就是说它是在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消费者之间讨价还价的产物,而在他们之间孰强孰弱,其实力如何,他们之间的博弈将起着关键的作用。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如何规定,并不是什么崇高理性、尊重知识之类的空洞大道理所决定的,实际上决定于这种实力对比。

  人权也是有界限的。人权的保护是为了保障人的尊严,具有做人起码应该具有的生命、健康、自由的权利。有的权利需要政府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不得干预,有的则需要政府采取积极作为的方式提供福利或物质保证。但是,所有这些权利也并非绝对的,它们都要受到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在一些国家,在一些时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可能提供更多的物质保证;而在另一些国家,另一些时期,所提供的物质保证措施就要少的多。显然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的权利保障水平像发达国家一样。

  在全球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和人权又是纠缠在一起的。众所周知,全世界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属于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美国政府毫不讳言,其他利益都可以让步,但保护知识产权,是美国政府的核心利益。在美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占有十分显著的地位。以至于美国制定了自己的国内法,301和超级301条款对侵犯美国的知识产权的国家加以制裁。

  而一些不发达国家,由于付不起高昂的知识产权费用,关系人类健康的知识进步根本不可能用在改善贫穷国家居民的基本生存条件上,一些关系人类基本生存与健康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这使得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达到极限。在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博弈中,前者的力量太大,以至于可以把消费者基本人权置之不顾。

  问题在于,高昂的费用,在发达国家可能只占居民收入的一个很小的比例,而在发展中国家居民甚至根本付不起。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人权之间必须有一个平衡,期待在这个问题上绝对的公平是不可能的。我们经常听到站在不同的立场为其中的一方利益所作的辩护。有的认为,“知识产权也是人权,就像财产权也是人权一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知识产权和人权之间,人权高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以不危害人权为限度。

  这两种不同观点背后所代表的利益是非常明显的。

  知识产权与人权的这种冲突,如果在国内法领域可以通过税法加以调整,通过资源的第二次分配,使第一次分配所带来的不平等得到某种程度的缓解。而在全球化条件下,没有类似于国家那样的超国家组织来做这种第二次分配,谁也不愿意把自己在国际贸易中所获得的利益分给由此受到损害的国家,而是通过处在不同发展水平、拥有不同利益的国家之间的讨价还价使利益均沾。

  以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为例,在TRIPS协议中,虽然规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按照同一水平加以保护这样明显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但是也规定了一个较长时间的遵守TRIPS的过渡期,并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对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以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健康和文化多样性为限。

  实际上,所谓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全球治理”,就是这样一种讨价还价,这里没有良心,没有慈善,没有永恒的公平观念,只不过决定于谁的力量更大而已。只要不是一方的力量已经无足轻重,也不会出现通吃。这就是我们正在看到的这场旷日持久的、艰难的围绕知识产权和人权展开的博弈。这里,国际协议和条约是博弈的阶段性成果,它们的解释、实施和修改又无时不在伴随着博弈。(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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