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昨日开庭审理了一起检方提起的原始股诉讼。在法庭上,被告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成为检方与被告争议的焦点。法院将择期宣判该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在法庭上指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游某、王某于2005年5月投资成立华财信达(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游某任法定代表人,王某任总经理。后该公司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于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间,向社会公开转让由被告人李某提供的成都矿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智能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元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未上市的原始股股票。经核实,共有600余人购买过上述三只股票,价值共计近四千万元人民币。检方认为,三名被告人为牟取私利,违反国家规定,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游某则称,其公司只负责项目介绍,按股份成交数量提取佣金,也未在双方转让协议上签字;并且其公司具有产权经营资格,并且为购买方提供资金担保,不涉及虚假推介。其辩护律师认为,其业务属于产权经纪业务,转让行为属于原始股股东,并且被告公司只提供信息以促成双方交易,属于居间行为,并非经营证券交易转让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