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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孙祁祥 张楠楠 李海涛
在刚刚结束的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谈到我国保险业现存问题时,把“保险产品跟不上,不能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首要问题提出,保险产品是保险行业竞争的核心部分。为什么与其他实物产业相比,保险产业的产品创新现象较少,创新的类型又多为简单的模仿与组合呢———
保险产品创新就是保险公司以商业利润为目的,对保险产品的形式与内容进行的相关的任何形式的创造性变革与改造。保险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就是预期的心理上的保障和物质上的补偿或收益,投保人正是为这个预期的收益而付费。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险产品创新就是对保险市场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包括收益方式、付费方式等的变动和调整。
保险产品创新在行业的创新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直接促进市场主体间的良性竞争,增强了市场活力,推动了行业质量的提升。但为什么与其他实物产业相比,保险产业的产品创新现象较少,创新的类型又多为简单的模仿与组合呢?我们认为,这与保险公司创业过程中及创新成果保护方面所遇到的困难有关。
产品创新难点多多
保险产品容易被复制,保险公司创新动力不足。在保险产品创新的过程中,利益关系的调整最后都要具化到保险险种的设置,以及具体保单格式及内容的变化上来。对于保险公司来讲,保单上关于承保范围、保险价格、险种的设置都必须以文字进行清晰的描述,并进而公示投保人知晓。文字的这种开放性使得对保单条款进行的任何创新性改动都极易为竞争对手所知,且极易被对方模仿。而与此同时,模仿者却不必为此付费,尤其是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尤其是以文字表现的产品的归属不易识别,目前还十分缺乏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成果进行有效保护的手段,而即使有相关的法令出台,也还面临执行过程中的困难。所有这些因素都是导致保险产品场面不甚红火的重要原因。
保险产品创新容易产生新的市场风险。创新意味着规则的改变,而改变则往往会带来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就保险产品而言,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消费者对产品的偏好往往会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如果保险产品创新之后销售方未能及时沟通买卖双方的信息,以及保险公司未能处理好传统产品向创新产品的过渡问题,则很可能出现创新产品不被接受,老客户退出,进而公司市场占有率下降的问题。另一方面,为了推广创新产品,销售人员容易产生夸大创新产品、贬低传统产品等误导消费者的短期行为。一旦市场无法带给消费者所被承诺的收益率,保险公司的市场信誉将会受到很大的打击。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保险产品主要由代理人、经纪人来传播,而我国代理人、中介人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常常会出现反馈时滞过长、信息不流畅甚至表达错误的现象,这在长期必然影响保险产品创新的效果及保险公司的市场支配能力。
保险产品创新存在资本方面的困难。创新需要资本的支持。尽管从最终的表现形式来看,保险产品的创新只是保单个别字句的变化,但其过程却涉及到对风险事故数据的采集、分析,以及对承保成本与收益所进行的尽可能准确的衡量,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与此同时,这部分投入是有风险的,即回报是不确定的,因此,通过筹集创新资本而不是负债来进行创新是更加安全的方式。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内资保险公司的资本空间并不容乐观。一方面是与保险市场庞大需求相适应的行业性高速扩张,另一方面则是寿险业的高利差损,财险业的高赔付率现状,这些都使得保险公司资本金明显过小,普遍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逐渐凸显。当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越来越弱时,创新就会因为缺乏资本的支持而停滞不前了。
公司经营能力与技术难以支持保险产品创新。近两年来,寿险公司开发了一些组合性创新产品,如投资连接保险、分红保险、万能寿险,也曾经有一度乐观的销售。但此后由于股市的持续低迷,多家保险公司未能实现预定的投资收益率。尽管风险是产品本身的一个特性,但消费者对于创新产品的信心却因此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这里提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尽管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以及其他各项监管在放宽,给保险产品的创新提供了越来越大的空间,但面对千变万化的金融市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能力却仍待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创新需要技术上的支持。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晚,且长期实行官定费率,因此,无论在可供参考的统计数据上还是精算人才上都有很大的欠缺。而保险业务有很强的时限性,创新前与创新后会有不同的经营要求,这就使创新前后的费率如何厘定与准备金如何接续成为棘手的问题。
现行公司制度阻碍创新。从保险产品特性来看,在整个社会中,监管当局要逐渐形成激励创新的制度,制定合理的规则,对创新成果进行适当的保护,而在保险经营主体内部同样需要建立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制度和规则。不可讳言,我国国有保险企业的产权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激励约束机制都尚未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良性的创新环境。首先,在市场主体中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保险公司由于产权制度的弱化,使得公司利润动机不强、创新动力不足,经营目标还停留在总量指标上。与此相对应的是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对于技术人才、创新人才和创新行为也缺乏有效的保护和激励措施。这些都使得我国目前的保险产品创新一直处于模仿或组合阶段,而缺乏原创性突破。
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监管者:在立法和监管层面鼓励创新监管部门在创新成果的保护方面面临的是一个两难选择。保险产品的易于复制对整个社会而言是存在外部正效应,即整个行业可以由于该创新成果的传播而分享创新收益。过强的保护会抑制创新成果的推广和传播,从而增大整个行业的创新成本。但另一方面,保护过于宽松,则会削弱单个保险公司的创新收益,降低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从而抑制创新,这也会减少市场的活力。因此,各国监管当局都力争在保护创新和鼓励共享方面寻找平衡点。对于我国而言,由于我国的保险业与发达国家同行业相比仍处于发展初期,仍具有较大的产品创新空间,因此在保护产品创新成果与鼓励共享方面似乎应倾向前者,即对一切产品创新行为及产品创新成果在立法和监管层面上给予更充分的肯定。
中介者:通过提高信息传递效率促进创新这里的中介主体主要是指行销环节上的代理人和经纪人。代理人和经纪人的行为效率对于保险产品创新成果的最终实现至关重要。如前面所言,目前的代理人、经纪人市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其自身的声誉,同时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产品的接纳程度。因此,切实提高中介人员素质,进而提高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已成为促进保险产品创新的紧迫任务之一。中介主体素质的提高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专业素质的提高,即通过接受系列的资格考试或专业性培训,加强自身对包括创新产品在内的保险产品的理解和把握;二是职业操守的提高,即在把握产品核心内容的同时,把握责任的要义,自觉对消费者进行准确的宣传和负责任的推销。
保险公司:通过系统性整改提高自身产品创新能力
作为保险产品创新的主体,保险公司需要做大量的系统性工作,提高自身的产品创新能力。
其一,要明确公司产品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产品创新对公司发展的意义,制定相宜的产品创新策略。现存的保险产品是产品创新的对象和载体,因此,不仅仅要对保险产品的创新进行持续性的资源投入,处理好传统模式与新模式的融合问题同样十分重要。这其中,尤其要避免不计成本,盲目创新的做法,要尽量依托良好的传统业务基础建立合理的产品创新目标。
其二,在产品创新策略与计划的指导下,要对保险产品创新进行整体性推进,尽量保持产品创新各环节的同步性。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产品创新的质量,使产品创新的协同效应达到最大;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在外部环境没有很大改善的情况下,通过增加模仿成本来获取产品创新的利润。毕竟,在创新中,对一个环节模仿容易,对所有环节都模仿不易。
其三,要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密切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险产品创新方向。在获取信息方面,保险公司应尝试培育内部的行销力量,因为系统内部沟通障碍小,关系调整起来比较容易,且易提供详细准确的市场数据。与此同时,公司也要重视保险产品创新部门与代理人、经纪人之间的沟通,以期获取尽可能多的反馈意见,及时对创新的保险产品进行改进。
最后一点,也是最关键的,即改善保险公司内部的创新环境。要进行根本的产权制度改革,逐渐打破国有资产垄断的局面,引进多元化的资本力量。解决了利润目标的问题也就解决了保险产品创新的动机问题。与产权制度相适应,保险公司也需要将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人事制度的改革深入下去,一方面形成民主的决策机制,另一方面在微观层面上提供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保险产品创新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最后,公司还可以在组织形式上进一步增强灵活性,通过合资、战略联盟等形式,提高公司自身的经营能力,资本实力,以及人才实力,真正为保险产品创新的数量和质量提供优质保证。(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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