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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疾险老树发新枝 | ||||||||
| (2006-07-31 08:14:04) | ||||||||
| 7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在会上表示,目前已完成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征求意见稿,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最终将由保险行业协会推荐行业共同使用
重疾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由于保险适用范围的特殊性,重疾险给人一副“保费高、条款难解释”的面相。随着行业标准的即将出台,重疾险有望以新面目示人。 标准定义出台 据了解,有关部门完成了26种重大疾病的标准定义,并根据行业理赔经验,初步选出影响最大的7至10种重大疾病,确定为重疾险产品必须包含的“核心疾病”。其中8种疾病被确定为“核心疾病”,这些“核心疾病”将是今后所有重大疾病产品所必须保障的病种。初步确定的8种“核心疾病”包括急性心肌梗塞、严重脑中风、恶性肿瘤、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严重烧伤、瘫痪。上海财经大学俞自由教授在谈到重疾标准定义时指出,由保险行业协会就一些险种以标准保单的形式对风险和保险标的设定,提供各家公司参考的行业标准,符合国际惯例。 截至到2005年底,我国健康险保费收入占到整个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1%,其中重疾保费收入达到380亿元左右;各保险公司报备保监会的健康险条款796个,其中重疾险达199个,重疾险已成为我国健康险市场的主流产品。 正确认识重疾险 “重疾险最根本还在它的保障定义,也就是说是重在疾病之后的治疗康复。它的理赔一般是从疾病确认开始的60-90天内,这可能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有所区别”,一位保险公司负责设计保险产品的人士对记者说,“以前有些保险公司产品所包含的疾病是短期死亡率较高的疾病,可能在尚未完成理赔的情况下,投保人生病就已经出现了意外。这就造成了理赔上的困难,也是为什么造成争论的原因之一”。另外,该人士还指出,重疾险多是作为附加险,它在赔付上有两种方式:提前支付和额外支付。有些保险代理人在宣传保险产品的时候,可能会混淆产品功能,造成投保人对产品认知的不全面。 在谈到新标准出台的时候,业内人士指出,一般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的时,统计数据有两个参考标准,一是公司的经验数据,还有就是再保险公司提供的资料。而现在,新的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也是来自大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因此,规定一方面会对之前的不合理行为进行纠正,但是保险范围内的疾病品种及受保程度依然与普通消费者的想象有一定距离。 投保重疾险须知 重疾险并非什么疾病都保,保险公司已经把能保的疾病以及罹患疾病的程度规定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内才能获得赔付。事实上,常识中的重大疾病与重疾险,在内涵上有很大区别。“临床医学上认为的严重疾病,通常是指某些疾病将严重危及病人的生命,或严重损害病人的健康,但是是否能治愈、是否会导致病人劳动能力、生活能力的丧失、以及治疗费用的大小,并不是其主要考虑之列”,一位医学工作者对记者说,“而保险公司恰恰是要考虑上述情况,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友邦保险长安营销服务部主任张岩介绍说,重疾险是较复杂专业的险种,投保人在签合同之前一定要追根溯源,各保险公司都有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专业人士还提醒,购买重疾险时不要盲目相信可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的多少,有些条款种类越多越复杂,反而不如几种常见的重大疾病更容易理解。 所以,在购买重疾险产品时,要看清楚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有条件的投保人还可就某些条款请教医学等相关人士。以免购买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潘东生/上海金融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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