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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亦可成为营销亮点
(2006-08-21 08:33:24)
  目前,“投保容易,理赔难”已成为民众对保险行业的概括,在2005年网络评选出的“十大维权热点难点”中,保险理赔成为第二大难点。

  让“第三者”做裁判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在理赔定损时与投保人发生纠纷的现象并不少见,定出来的赔偿金额常常不能让投保人满意,成为市场的诟病所在。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自然要设法维护自身利益,尽量做到少赔、甚至不赔,但保险公司在处理损失赔偿问题时,受主观利益的驱动,难免发生“以赔促保”、“以赔谋私”、“故意刁难”等不公正的现象。由于不同的价值追求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保险买卖的双方陷入了一个“囚徒困境”,只能互相作博弈战。事实上,当保险业不从整体利益考虑问题,那么结局一定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诉求,投保人利益一定是最小化,结果导致保险公司自身利益最小化,最终将使整个保险市场陷入僵局。

  当双方总是面临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如何才能破除“囚徒困境”呢?一个最合适的办法,就是让一个利害无关的“第三者”做裁判。同样的问题,如果交由第三方处理,则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而这个角色就是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它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委托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承诺“先行赔付”

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机动车保险险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首次明确了“先行赔付”原则。《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先行赔付”有效地解除了机动车司机面对交通事故赔付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受伤人员及其家属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充分体现了“弱者优先,生命高于一切”的文明理念。

  其实,先行赔付理念完全可以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比如,在疾病保险中、医患纠纷中,保险公司也可以先赔起来,这有利于病人及时得到医治,或者有利于医患纠纷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律师责任赔偿保险中,律师在办错案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就能更有力地保障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在一些灾害事故中,为了解燃眉之急,保险公司也可特事特办,先行赔付再补办相关手续。

  加赔“滞纳金”

常见到涉及理赔问题———无论是各种大小事情,都来来回回地扯皮不止,甚至到了对簿公堂时,还在铁嘴钢牙地相互推诿。投保人即便拖至最后赢了官司,却也得不偿失,赔上很多功夫不说,诉讼过程中的各种费用,让打官司的成本过高。

  如何才能既解决保户反映强烈的“理赔难、速度慢”的问题,又能约束自身的恶意诉讼或马拉松作风,不妨根据不同险种分别作出一定的时限约束,对于超期限赔付,向投保人加赔“滞纳金”。也就是说,赔慢了,再加赔。

  事实上,保险公司推迟赔偿,就是占用了他人资金,使他人利益受损,应该作出相应补偿,加赔“滞纳金”有其合理的一面。同时,在“滞纳金”的设计上实行累进计算,“驴打滚”、“利滚利”似的滞纳金又意味着拖欠时间越长,赔偿的损失越大。 ( 陈爱和/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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