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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新制度下新问题
(2006-08-23 08:22:28)
  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

  该怎么赔,就怎么赔

  按照约定,7月1日前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单就应该按照当时的条款来理赔,而不应按交强险来实施。过渡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理赔标准是:商业险实行有责赔偿,交强险则实行无责赔偿,“该怎么赔,就怎么赔”。

  太保财险南京分公司:

  险企也与法院观点不一

  交强险实施已有50余天,但在地方司法实践中,不少保险公司和法院在相关案件纠纷中存在分歧。比如,有些法院人士将商业三责险划出6万元保额,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来赔付,超出6万元的部分才按商业三责险合同来赔。

  法院的这种做法无疑使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利益明显受到影响。无形中也刺激了这类诉讼案件的增加,道德风险难以控制。 

  大地财险上海分公司:

  “迁就”理赔只是权宜之计

  自7月1日实施交强险后,由于既存在交强险保单,也有商业三责险保单,很多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在处理车辆事故赔付时,难免不知所措。

  目前,车险市场竞争激烈,交强险实施后,小公司面临的竞争压力不言而喻。很多中小规模的财险公司为了争取客户资源,有时候宁愿吃点小亏,承担部分赔款。不过,随着交强险投保数量的增多,公司对客户的这种“迁就”始终会达到极限。

  因此,希望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只要解决了这些问题,交强险在我国才能发展地更成熟。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定无责赔偿责任才是根本

  过渡期内车辆发生事故,事故责任不难界定,无非分为全责、主责、等责、次责和无责,关键是看双方的赔偿责任。

  对于车辆在无责情形下的赔偿责任确定问题,现行道交法中的规定比较模糊,这不仅造成了车主与受害人之间的许多侵权赔偿纠纷,也造成了不少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合同赔偿纠纷。

  我建议,应该进一步完善道交法,明确车辆在无责情形下的具体赔偿责任比例,才能根本性地解决车辆责任险无责赔付的纠纷问题。

  大众财险总公司:

  保费与赔偿应对等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过渡期车险理赔制度缺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肯定超过了合同上约定的赔偿责任。

  由于商业险实行有责赔偿,因此,当初在定价时,都是按照有责赔偿进行费率测算的。根据合同的公平、公正等特性,车主既然当初支付的保险费用是根据有责赔偿测算的,那么,他就只能享受对等的保险赔偿,而不能享受无责赔偿的标准。不然,对保险公司而言,承担的风险较大,显失公平。(黄蕾/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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