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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
(2006-08-15 08:25:50)
     约定疾病诊断应符合通行医学诊断标准

  本报记者 尚晓阳 实习记者 俞靓 
  
  保监会昨日正式对外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针对所谓健康险产品“保死不保病”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办法》共分八章53条,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最近纷传的健康险产品“保死不保病”问题,《办法》设置了特别条款,以防止这种现象的进一步发生。《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与此同时,《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时,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保险公司可以在医疗保险产品中约定,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中进行医疗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此外,《办法》还规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费率浮动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保险费率。(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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