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中国证券报首页 > 保险天地 > 案例分析 |
|
||||||||
| 撞人的,带人的,都倒霉 | ||||||||
| (2006-07-20 08:45:43) | ||||||||
| 前方的面包车突然拐了个弯,一个中年男子出现在面前,张冬军赶紧刹车,可是这个男子还是被撞飞。张冬军呆住了,路边停着的一辆小车里的陈昌河也呆住了……事后,这起少见的交通事故形成了法律诉讼,陈昌河和张冬军所在的单位都成了被告。
(头 条)横穿高速公路被撞飞两辆车当了被告 (p)“车搭子”中隐现法律空白 被撞身亡的中年男子叫彭扬,是马鞍山人,今年1月11日,他在上海办事结束后,搭乘朋友陈昌河的小客车,沿沪宁高速返回马鞍山,结果在镇江地段出了事。 据陈昌河回忆,当晚6点半,他发现油不够了,紧接着车就熄火,他不得不将车停在右侧紧急停靠带内。“我出去方便一下。”坐在后排的彭扬说着就推开左后门,径直朝高速公路中间走去。一辆面包车见状赶快打了方向,然而他还没来得及走到中间的绿化带,就被后面张冬军开的车撞死。 按照规定,高速公路上不能出现行人,那么撞死人的张冬军原本不该承担责任。可是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张冬军自己表示,事发时他开车的速度达到了每小时120公里,违反了高速公路限速的规定。镇江警方对这起事故作出的认定是:彭扬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冬军超速,负次要责任;陈昌河驾车上高速前没能补充足够燃油,未能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在熄火后也未能确保乘客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内,也应负次要责任。 老年丧子让彭扬父母悲痛不已,为了索要赔偿,他们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据了解,张冬军是南京大亿公司的职员,事发时从事的是职务行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三责险。于是他们将陈昌河、大亿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南京栖霞区法院。 昨天,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意见合法有据,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按照7:3划分。经过法庭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为24.8万余元。法庭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20万元,其余部分按双方责任划分,大亿公司和陈昌河连带承担1.4万余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栖 民 快报记者马乐乐 昨天的庭审,陈昌河没有出现在法庭上,他的缺席没有让其他人感到意外。“他最冤了,张冬军撞死人还有保险公司和单位埋单。他开车带人,自己的车停在路边没出事,却要连带赔钱。”一位知情人说。 在交警部门的调查笔录中,陈昌河说,他和彭扬是普通朋友关系,事发前一天,彭扬搭他的车去上海,口头表示“钱不会少你的”,但是双方并没有谈价格。 “陈昌河和彭扬的关系,让人联想到时下开始流行的‘车搭子’,目前法律对此没有特别的规定。其实这当中的一些法律关系,很多市民还是缺乏了解。”一位资深法官告诉记者。 在一些搭车网站的讨论版上,有网友认为搭车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出了事故应该“各负其责”。对此法官解释说:“首先就是要明确,不管是否收取费用,车主和搭顺风车的乘客之间关系都是运输合同关系,只不过区别在于,这种运输合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已。按照合同法,只要形成了运输合同,车主都有义务将乘客至少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如果在途中发生事故,导致乘客受伤,车主都要承担责任。” 有网友认为,车主和搭乘者应该在一开始就订立一个合同,约定出了事故各人自负。对于这样的观点,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的张明文律师不能认同:“法律规定,生命权不能约定,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到了法院是不被承认的。” “要想解决好‘车搭子’中潜在的法律纠纷,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辆车要上乘客险或者人身意外险,这样出了事一般由保险公司先承担。目前的情况是,买车的市民大多都会买这个保险的。” 快报记者马乐乐 【庭外反应】 “车搭子”隐现法律空白 律师:关键要上人身意外险 (现代快报) |
||||||||
| 【查看/发表评论】【如无法阅读PDF文件,请下载阅读器】 | ||||||||
| 相关文章: | ||||||||
|
·西藏游酿惨剧 四人出发前可能都买了保险(07-20 08:46) ·五千元保险换来七十万赔偿(07-19 08:24) ·承保次日出险……(07-19 08:22) ·一张车票引发的保险官司(07-19 08:19) ·妻擅改保单受益人 夫告保险公司违约胜诉(07-17 09:06) ·富商买下天价保单 被疑“转移财产”(07-13 09:12)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应如何处理?(07-13 09:06) ·雷公来了 你上保险了吗?(07-12 08:32) ·摩托车致人死亡 车主继承人成被告(07-11 08:57) ·“保险公司只赔一次”违背法律(07-10 09: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