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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填报“宽进” 理赔之时“严出”
(2006-08-16 08:28:45)
  就案例性质本身来说,因投保人职业告知不实导致保险公司按标准体承保,则应区分其职业类别是否会导致核保作加费或拒保处理

  从事职业不同,其所面临的危险性亦有所不同,并由此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

  就上述案例,本报记者特别采访了上海数位保险专业律师。他们认为,单纯从《保险法》来分析案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的决定是正确的。但如按吕先生所说,当初隐瞒职业是由于代理人误导所致,那代理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这其中包括保险人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询问,例如年龄、职业、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其中,从事职业不同,其所面临的危险性亦有所不同,并由此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

  他们认为,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在这个案例中是负有一点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作出承保决定前有时会进行调查,那么,为何当初调查人员没有发现被保险人的情况不符合保单上填写的内容呢?这说明,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有明显的疏忽,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出于对被保险人的信任,保险公司并没有对其填写的资料进行核实,那么,保险公司为何要放弃调查的义务和权利呢?这是否从另一方面证明了保险公司‘宽进严出’的一贯作风呢?

  一位律师表示,就案例性质本身来说,因投保人职业告知不实导致保险公司按标准体承保,则应区分其职业类别是否会导致核保作加费或拒保处理。若核保作加费处理,理赔时可考虑按实缴保险费对应缴保险费的比例予以赔付;若其职业核保作拒保处理,理赔时可不予给付保险金。(黄蕾/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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