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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车主为骗保 竟状告自己 | ||||||||
| (2006-08-21 08:35:43) | ||||||||
| 近日,镇江一名法律工作者与交通肇事车辆的车主串通,在交通事故已经调解并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瞒着被害人,以自己为诉讼代理人,以被害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肇事者及车主本人,制造假案,欺骗法院,意图借审判获取保险公司的额外赔偿,严重妨害了诉讼程序,诉讼代理人及车主分别被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天、罚款1000元和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
2004年8月11日9时15分,王某驾驶的小客车从镇江市东门加油站驶出,左转弯驶上学府路时,将推自行车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王介寿撞倒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为此,王某因该交通事故共花费3万余元。履行完毕后,王介寿则将所有医疗费等损失单据交给了王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结束后,王某认为王介寿的医疗费用中,有一部分不属于交通事故损害治疗的范围,保险公司对这部分费用肯定不予赔偿,而且保险公司的赔偿额也达不到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了非法获取事故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赔偿,王某与镇江某律师事务所的宰某商量后,决定利用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王介寿的授权委托书、王介寿的身份复印件,以及相关医疗费单据、王介寿单位证明复印件,由宰某以委托代理人身份,以王介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肇事者王某,以及车主镇江市大众进口汽车维修中心,希望通过法院的判决,从而获取保险公司的额外赔偿。 2006年5月22日,宰某假冒王介寿的签名,伪造了民事诉讼状,以王介寿为原告,自己为委托代理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镇江市某汽车维修中心、王某为被告,向京口法院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74126.66元。 为了不使违法行为败露,宰某先后在送达地址确认书、虚假的授权委托书、王介寿的身份证复印件上,以王介寿特别授权为由,特地加注了“开庭传票请法庭法官直接通知代理人取件”。当日,法院经审查后,予以正式立案,并移送民二庭审理。 由于原告方提供的王介寿误工费数额确实太高,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因素,法院为了能查清事实,决定传原告王介寿到庭开庭对证据进行质证。 7月18日,王介寿的儿子持法院的传票来到法院,询问因何事其父被他人诉讼到法院,承办人觉得很诧异,立即查询。随后,民二庭立即展开调查,终于查清了宰某、王某串通制造假案欺骗法院借审判权骗保的事实。该案一旦判决,将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鉴于该起事件是性质十分严重的妨害诉讼程序事件,法院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李小亮;金轩/江南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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