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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70年后私人住宅归谁所有? | ||||||||
| (2006-08-17 10:32:27) | ||||||||
| 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何保护私有财产、70年后私人住宅归谁所有、拾金不昧是否应获报酬……与许多社会热点问题密切相关的物权法草案,即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五次审议。
记者16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将于22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审议物权法草案纳入了议程草案。 作为中国民法草案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草案于2002年12月与民法草案其他部分一起进行了首次审议。在随后的四年间,物权法草案在民法草案九个组成部分中被排在立法进程优先位置,先后经过了二审、三审和四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随后的40天时间里,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等方式提出11543件意见。这些意见主要集中于与民众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含义、城市居民能否到农村买房、防范国有与集体资产流失、不动产统一登记、明确集体所有制的财产范围等。 负责意见收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这些意见一方面反映了普通民众积极参与立法、维护自身权利的民主热情和法治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这些问题涉及各方面的不同利益,是改革过程中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 公开征求意见后,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有关人士介绍,这时的物权法草案已吸纳了社会各界提出的许多意见,许多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被进一步明确。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继续就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和完善听取各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提出,修改物权法草案,要深入研究如何准确反映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如何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等重大问题。 几天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针对物权法草案何时通过的问题,有关专家表示,像物权法这样的重要法律,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全国人大称对物权法审议和修改持谨慎态度是必要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阚珂昨天表示,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立法机关对物权法的审议和修改更谨慎是适当的和必要的。 “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有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是正常的。”阚珂表示,目前物权法正在继续研究和修改的过程中。此前,由于意见分歧较大,物权法未能按计划如期提交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 阚珂说:“物权法的制定确实是当务之急。”他表示,在制定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态度非常积极。 由于物权法涉及的民事关系非常复杂。在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者都提出,这部法专业性非常强,有的地方读不懂,希望物权法能修改得更为通俗易懂。 “蓝色国土”不容忽视 专家建议物权法设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 新华网北京6月17日电(记者李斌)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研讨会17日在京举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法律专家提出,海域使用权具有与土地使用权同等重要的地位,应在正在审议和修改的物权法中作专章规定。 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物权法草案在规定海域属于国有的同时,进一步规定了海域使用权。 专家们认为,海域是一种重要的不动产,物权法中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规定是非常必要的,这体现了海域使用权由单纯的公法管理到私法权利的转变,也将传统上以土地为核心的物权制度推进到了客体范围包括陆地、海洋和天空的现代物权制度。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私权,应当允许在用途不变的情况下进行流转、继承。(邹声文、吴晶/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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