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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立法首先依托国家经济制度 | ||||||||
| (2006-08-23 09:40:36) |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上午在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反洗钱法草案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禁毒法草案等首次审议。其中,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第五审稿明确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物权立法首先依托国家经济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代表法律委员会作了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胡康生表示,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制定物权法,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中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物权法,既要体现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市场经济的一条基本原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物权法草案专家组成员王轶指出,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对民事主体进行平等保护体现了民法的基础性原则。 新草案强化国有资产保护力度 另一方面,法律委研究认为,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资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特别规定,是必要的。 胡康生表示,在物权法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物权法既然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那就不宜强调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法律委研究认为,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 胡康生还建议有关方面抓紧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法律、行政法规,全面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审物权法部分修改内容 ●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五十条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本报讯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将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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