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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须由商业银行进行第三方托管
(2006-08-02 08:49:59)
  今日开始,信托公司新发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将必须有商业银行进行第三方托管。这是银监会日前下发给各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规定的。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有效防止信托财产被挪用的问题。

    据悉,《通知》中规定了专门的部门、人员、场所和风险控制等要求,同时明确指出,已经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企业年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担任信托财产的托管人。同时,托管人与信托投资公司应无关联关系。

    信托财产托管银行履行的托管职责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安全保管各类信托财产,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包括财产权利)的持有相分离;二是对信托公司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价值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与核查。《通知》中还规定,一旦信托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价值的事件”时,托管银行应及时报告银监会及信托公司注册地的银监局。

    信托财产被非法挪用向来是信托行业的重大制度问题,最近的一次惨痛教训来自金信信托。北京信托公司人士认为,虽然托管费用将会造成一定的信托业务利润减少,但信托财产的第三方托管是对行业风险控制的制度完善。事实上,一些大的信托公司,比如联华信托和中信信托,早就已经自动进行了信托财产的第三方托管。(吴慧/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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