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首页 > 首页栏目 > 重要新闻
     
  ·深发展“15亿贷款”民事案开庭审理
·首部证券登记结算办法七月实施
·*ST广夏诉讼案想划句号不容易
·人民币汇率昨创单日最大波幅
·QFII再次抄底引发大反思
·发改委宏观院报告建议:重点关注四大问题
·中银香港将斥资9亿港元购入中银人寿51%股份
·股指新高迭现 市场重心震荡上移
深发展“15亿贷款”民事案开庭审理
(2006-04-12 07:52:30)
 

 

 △东直门项目工地 (摄影/陈雪)

    本报记者    陈雪    北京报道

    “总算开庭了。”

    4月11日上午9时许,当记者落座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旁听席时,心里的一块石头落地了。

    这次开庭,比原定日期晚了半个月。2005年11月7日,深发展(000001)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东华置业向城建东华无偿转让东直门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资格的行为。北京高法于2005年11月10日正式立案,并于11月17日依法查封了该项目土地使用权。

    2006年3月28日,是深发展诉北京城建东华及东华置业广场一案原定首次开庭的日子。然而就在此前一天,深发展以金杜律师事务所为该行常年法律顾问,由其担任被告代理律师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为由,请求延期开庭并获得法庭许可。

    时至今日,双方似乎都憋了一肚子的话要说,因此法庭质证和辩论长达3个多小时,但是由于双方均未获得各自委托人进行和解的授权,加之相关核心证据尚未完成司法鉴定,审判长宣布休庭。

    两大焦点针锋相对

    9时1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

    记者看到,原被告双方均未出席,而是各自委派了2名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已改为中瑞律师事务所,而原告代理律师仍为共和律师事务所。

    很明显,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双方代理人均已明确东直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归属谁家是本案的核心。对于深发展而言,由于贷款被挪用,在原贷款人和担保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只有土地是贷款能否收回以及收回多少的财产保证;对于被告方而言,如果无法证明东直门项目的土地与15亿贷款不相关,那么就将承担全部或部分贷款责任。正因如此,双方诉讼争论的焦点一致集中于两点,即:东华置业对深发展15亿贷款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以及东华置业是否向城建东华无偿转让了东直门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资格。

    原告代理人的陈述词显示,该行于2003年7月至10月间,通过三家分行向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首创网络有限公司及其系列企业发放了期限为三年的共计15亿元贷款,由于贷款发放后大部分资金被挪用于北京东直门交通枢纽项目并出现还款危机,该行于2004年11月宣布提前终止贷款合同并要求有关当事人还款。

    原告方面表示,该行目前掌握了一份由中财国企提供的保证函,该保证函承诺在贷款逾期6个月后由东华置业承担还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认为,该保证函真实,来源合法,虽未有相关当事人的签字,但所加盖的公章是真实的。原告称,该证据已提交法庭进行司法鉴定,因此要求东华置业履行还款义务。

    而两被告代理人对此提出了抗辩,他们坚持认为原告方提供的保证函这一核心证据由于来源不明,其真实合法性值得怀疑。同时认为,即使该证据是真实有效的,但原告方直到2005年11月7日才向法庭提起诉讼,根据有关规定,已过了6个月的保证时效,被告也应免责。

    对此,原告方针锋相对地指出,保证函已明确了保证时效是从贷款逾期6个月后,即提前终止贷款后1年有效,原告诉讼并未“过期”,被告不应免责。

    法庭上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则是东华置业是否向城建东华无偿转让了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资格。原告方认为,根据东直门项目的相关合同,由城建东华和香港康实公司合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东华置业,在向城建东华支付了7亿元的补偿款后,就享有拥有其土地使用权的资格。但由于两被告与北大青鸟等几方当事人存在关联关系,北大青鸟作为实质控制人,正是利用了这一关联关系,在项目出现纠纷后进行了和解安排和一系列的协议转让,从而无偿将原本应由东华置业拥有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资格,转让给了城建东华,使东华置业履行保证责任的财产相应减少,从而侵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方则辩称,东直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从始至终都在城建东华,因此根本不存在无偿从东华置业获得该土地使用权资格的行为,因此原告对本案的主要诉讼请求,即撤销权无从谈起。其次,城建东华已于2005年11月,即深发展提起诉讼后,将此前所收到的7亿元补偿款归还给东华置业,城建东华与东华置业因此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另外,城建东华所取得的项目土地使用权是经过北京市国土局批准的,如原告对此有异议应提起行政复议而非民事诉讼。

    新证据或成原告杀手锏

    在进行了1个多小时的舌战后,原告被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似乎陷入僵局。此时,原告代理人提出了一个新的证据,将法庭辩论引入高潮。

    原告方称,尽管被告不承认东华置业拥有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资格,但被告采取的一系列行动表明他们是认可该事实的,其中最能说明问题的就是城建东华向东华置业归还7亿元补偿款这一行为。

    原告在此提出新证据显示,城建东华与东华置业是在同一开户行———华夏银行中关村支行开立帐户的,城建东华于深发展提起诉讼后的同一日分14笔,每笔5100万元,向东华置业划转了7.14亿元,原告方认为这种划转方式和划转金额并不符合正常还款的方式,而且银行向东华置业出具的凭证加盖的是资金“转讫章”而非“收讫章”。原告根据上述疑点认为,这是城建东华和东华置业利用其关联关系和在同一银行开户的便利,将同一笔资金进行了14次划转,伪造了还款的证据。

    原告方进一步表示,深发展已就此向北京市银监局举报,目前华夏银行已向银监局提交了调查报告,据深发展方面称其得到的口头通知也支持上述陈述。因此,原告方提请法庭核实被告方城建东华在归还补偿款前后三天是否有足额资金,并认为被告东华置业向城建东华无偿转让了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资格,从而提请法庭撤销该行为。

    对此,被告方并没提出有力的抗辩。

    另外,原告还对北大青鸟、青鸟寰宇、康实公司以及城建东华和东华置业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提出了指证。原告称,深发展已通过律师在香港特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取得了康实公司的股东资料,显示其与北大青鸟有关联关系。另外,青鸟寰宇作为香港上市公司,其在联交所披露的公开信息也显示与东华置业间存在关联关系。特别是,东华置业近期还利用这一关联关系,向青鸟寰宇借款8.5亿元用于东直门项目。

    对于这一指证,被告方表示涉及境外取证,应由见证律师通过合法渠道查实方可成为当庭证据。另外,被告方指出,深发展15亿贷款审批和发放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疑点,不排除存在“诈骗”的可能,若诈骗事实成立,将涉及刑事程序,同时贷款合同也不复成立,那么东华置业也将无须承担对15亿贷款的民事保证责任。

    15亿或存在和解可能

    时间已过了12点。

    在激烈的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询问双方代理人是否存在和解的可能,代理人均表示存在这一可能,但均未得到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审判长未再进行调解,宣布法庭休庭,待有关证据完成司法鉴定后再行开庭。

    记者从多个渠道了解到,北大青鸟负责人正在通过深发展有关董事,寻求新的和解可能。而早在深发展提起民事诉讼前,北大青鸟就曾提出由深发展追加一笔贷款用于债务重组,相应地北大青鸟将承担15亿贷款的还款责任,但谈判在双方几乎达成一致的时候宣告搁浅。

    据媒体此前报道,北大青鸟方面也承认15亿贷款中有7亿元流入东直门项目,并表示在深发展提供有关证据后愿意归还该笔资金。因此,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至少在这一点上双方是存在和解的基础的。(中证网)

 
【查看/发表评论】【如无法阅读PDF文件,请下载阅读器
相关文章:
  ·深发展财大气粗 董事长称15亿问题贷款影响不大(04-04 20:51)
·深发展前董事长周林被拘前后 还原15亿问题贷款案(04-02 21:37)
·深发展年报释疑四大热点(04-02 14:06)
·深发展证实周林违规放贷被拘(03-31 09:00)
·深发展前董事长周林被刑拘(03-30 07:59)
·深发展15亿贷款案延期开庭(03-29 20:08)
·深发展一纸文书成被告 青鸟系旗下公司转守为攻(03-23 19:00)
·深发展一纸文书成被告 青鸟系旗下公司转守为攻(03-23 19:00)